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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科技園發展總監稱接獲「港人講地」查詢 遂跟進及實地巡查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5月10日12:46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0日12:46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10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科技園公司發展總監文曦華出庭作供,因應前年3月接獲網媒「港人講地」查詢,指涉案大樓有懷疑分租情況,遂作出跟進,包括發信查詢及實地巡查。在盤問下,文承認過往曾出現蘋果子公司或有連繫公司「偷步」使用涉案大樓,但若果它們事後按程序補交牌照申請,科技園公司亦會批出相關牌照。

科技園接獲「港人講地」查詢 遂展開調查

科技園公司發展總監文曦華供稱,為了方便承租人的業務,科技園公司容許租戶的子公司或有連繫公司申請牌照使用相關土地,惟其業務必須與「指明用途」有關,以及須簽署承諾書。

文續稱,科技園公司於2020年3月接獲網媒「港人講地」查詢,指涉案處所出現懷疑分租情況,於是指示下屬作出調查。文的下屬向時任行政總監黃偉強作口頭查詢,然後匯報黃的回覆給文,指黃當時「不能夠答到有定冇」。其後地政處亦向科技園公司轉述收到傳媒查詢,要求科技園調查及匯報調查結果。

科技園公司在同年4月向蘋果印刷公司發出信函,就涉嫌違契事宜要求澄清。黃偉強代表蘋果回覆指,力高顧問公司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它純粹使用涉案處所的地址作為登記地址,並沒有佔用該處所作經營用途。

科技園與地政處到場巡查 籲移除慈善基金」名牌

至同年年5月4日,文連同地政處人員到達涉案處所視察是否有分租情況,由黃偉強代表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接待及帶領。不過文提及有部份地方未有進內查看,例如黃偉強指地下印刷房「印緊嘢,唔好入去喇」,由於文亦認同不適宜進入機械設備範圍,所以只透過玻璃牆從1樓觀察該印刷房。

文又提到,在地下大堂發現有「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水牌,惟基金並沒有申請任何牌照,遂查詢該水牌出現的原因,黃偉強解釋稱,該基金純粹使用大樓地址接收支票捐款,但沒有佔用該處所。文於是要求移除該水牌,黃偉強表示如果有顧慮的話可以應要求移除。科技園公司其後巡查時確認該水牌已被移除。

科技園確認過往曾出現「偷步」使用大樓 但容許事後補領牌照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盤問時指,過往蘋果日報印刷公司的附屬公司曾在未獲牌照前已開始使用涉案處所,事後才補交牌照申請,例如壹傳媒遊戲公司和壹傳動有限公司。文曦華確認此情況在過往屬普遍,即使相關公司「偷步」使用處所,但若果它們事後在程序上申請牌照,而其業務與「指明用途」一致或相關,科技園公司也會審批及補發牌照,但她強調此情況並不理想。

黃佩琪資深大律師續問,補領牌照的做法是否「令人覺得事後審批返(牌照)都係冇問題」。文曦華表示,當時認同此說法,但現今回想,則不同意。法官陳廣池形容此做法為「鴕鳥政策」及「以和為貴」,文亦同意。

黃佩琪指出,科技園與蘋果簽署的租契並沒有明文禁止使用涉案處所的地址作為第三方的註冊或登記地址。文確認。

在盤問下,她表示巡查當天已知悉力高顧問公司的存在,但未有向黃偉強查問力高相關事宜,因當天的巡查是由地政處主導。她亦同意黃偉強在整個過程中態度合作,並從無表明任何地方「唔睇得、唔入得」。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原有3名被告:黎智英(74歲)、周達權(64歲)和黃偉強(60歲)。周分拆成另案處理,黎和黃則一併審訊。黎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控方代表為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黎和黃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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