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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歲男認FB發文籲投廢票5.4判刑 辯方稱以為受言論自由保障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4月13日04:53 • 發布於 2022年04月13日04:53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57歲產品主任被指於去年立法會選舉期間,在個人Facebook專頁展示帖文,寫有「當廢票多過有效票,我們清楚告訴了世界,香港人反對這樣的選舉」等字眼,並分享至其他專頁,煽惑他人投白票或廢票。他今(13日)於西九龍法院承認兩項在選舉期間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罪,裁判官鄭念慈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明言案情嚴重,判監是選項之一。

辯方求情指,被告單純透過社交帳戶與朋友和志同道合的人分享想法,無意也無能力干預選舉公平性,而相關法例去年5月才生效,此前大眾一般認為相關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辯方又呈上包括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的求情信,稱讚被告為人正直、願意服務社區,又透露被告於內地工作,去年選舉亦曾協助居內地港人投票,望法庭能輕判。

被告認兩項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報稱為產品主任的周榮達(57歲),原被控3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指他於2021年11月2日至12月19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在一個名為「Victor Chou」的Facebook專頁上,分別展示3則日期為11月2日、12月11日和12月19日的帖文,並分享該帖文至其他Facebook專頁,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其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條例會被視為無效。

周榮達今承認第一及第三項控罪,第二項控罪則獲控方撤銷。

被告發帖籲投廢票展示港人反對選舉 被捕後承認發文

案情指,2019年11月2日,周榮達於一個名為「Victor Chou」的Facebook專頁上發布一則公開帖文:「問:投票可否改變現狀?是否有『值得做』的理由?答:七一上了多少年街?六四去了多少年維園?當廢票多過有效票,我們清楚告訴了世界,香港人反對這樣的選舉……放棄不投票是不需要借口,投票是要勇氣的。」他其後將帖文分享至另外6個Facebook專頁,共涉逾15萬名用戶。

12月19日投票當日,周再於個人專頁發布一則公開帖文:「如果你認為不投票比投自由意志的一票對立圾選舉的抗議聲更大,你認為獄中的前輩,手足不想你投下自由意志的一票,忍心讓死去的枉死,失踪的無聲。你繼續你平庸之惡,在家睡覺,上山旅遊是你的自由。只有當(有)效票小(少)於一半才徹底讓世界知道這是不公義,市民不接受的選舉。」並將帖文分享至另外4個專頁,共涉逾13萬名用戶。

12月20日投票日翌日,他再於個人專頁發布帖文,顯示立法會選舉有27,495張無效票,並表示:「向27,495名真勇士致敬,他/她們敢於直接向垃圾政權說不。今天因被人恐嚇,煽惑沒有出來投票的,希望下次見證有你。」

廉政公署於今年1月14日上門拘捕周榮達,搜查住所後發現涉案帖文仍於其專頁展示,其電腦及手機均可閱覽該專頁內容。周榮達警誡下承認他是該專頁的唯一使用者,已使用超過十年,並承認曾發布涉案帖文,並分享至上述專頁。

被告於內地工作、不清楚違法 控方:不知法律非抗辯理由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2021年5月至案發時一直留在中國內地工作,對香港流通的資訊不特別緊貼,對鼓勵他人投無效票屬違法一事不清楚,以為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帖文內容沒有問題。

惟裁判官鄭念慈打斷問:「咁樣嘅求情我可唔可以接受?」控方回應:「不清楚法律(ignorance of law)唔係抗辯理由(defence)。」鄭念慈遂向辯方指:「如果你嘅求情係去到一個地步,係佢冇心叫人投廢票、犯咗法都唔知,我對呢個認罪答辯有保留。」

辯方申請休庭索取指示。休庭後,辯方確認被告曾發出涉案帖文,有意鼓勵帖文讀者投廢票,亦知道不清楚法律非辯護理由,只是如他當時知道此法例,不會作出此判斷。

辯方:廉署曾要求FB移除帖文 但FB稱沒違反政策

辯方續指,案發時被告單純透過私人社交帳戶與朋友和志同道合的人分享想法,無意也不認為自己有能力干預選舉公平性。他因看到很多人表示不會投票,才希望鼓勵人參與,包括投有效和無效票,承認當時敏感度不足。而最終選舉順利舉行,沒有受帖文影響。

辯方又指,廉政公署曾要求Facebook移除第一則帖文,但Facebook指沒有違反政策故沒有移除,被告以為沒有問題,才繼續發布其他帖文。

辯方:被告以為受言論自由保障、無宣揚暴力

辯方望法庭考慮犯案背景是被告不了解法律框架,而在新增此法例前大眾一般認為相關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加上被告沒有宣揚和鼓勵暴力、沒有煽動仇恨,此亦非有關賄選的嚴重罪行,望能從輕發落。

辯方又指,被告沒有案底,警誡後第一時間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和公帑,亦一直與控方合作。他熱心服務社區,1990年獲委任沙田少年警訊榮譽訓練導師,九十年代任沙田體育會董事、沙田龍舟會副主席,1997至2001年任聖約翰救傷隊沙田B支隊隊長。其後他的工作重心移到內地,但一直協助居內地港人,2021年立法會選舉亦曾協助居內地港人投票。

被告為失言道歉 承諾不再在社交平台發表政治意見

辯方又指,被告於本案沒有金錢得益,因言論被捕內心已受極大痛苦。加上其工作是改善內地生產線,被捕後回鄉證被扣,工作已大受影響,而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亦負擔母親的安老院費用,若判監很大機會使他失去工作,影響很大。

辯方並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現任僱主、40年前第一份工作的直屬上司,以及前立法局主席黃宏發撰寫,稱讚被告為人正直、有正義感,願意服務社區。辯方強調,被告已十分後悔,並為失言道歉,承諾不再在個人社交平台發表政治意見,望法庭考慮他幾十年來奉公守法,本案屬單一事件,重犯機會低,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辯方望判非監禁式刑罰 官稱案情嚴重或判監

辯方表示,本案目前未有任何判刑案例,除本案外尚有另外兩宗同類案件,兩被告早前認罪,索取社服令及感化令報告候判。辯方指,選舉的非法行為一般判非監禁式刑罰,望法庭採納,如要判監亦考慮判緩刑。

鄭念慈表示,另兩宗案件的案情與本案不同,沒有重大參考價值。本案涉鼓勵他人投白票或廢票,對選舉有重大影響,而據案情顯示,可在Facebook專頁看到相關帖文人數「相當唔少」,案情性質相當嚴重,必須考慮監禁式刑罰。但考慮到被告的背景、求情及沒有案底,「我係咪第一次就必然判你坐監?」故將案件押後至5月4日,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但鄭念慈提醒他不可有錯誤期望,「即時監禁仍然是選項之一」。

案件編號:WKCC5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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