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今日(27日)出席由醫衞局和香港賽馬會慈善信託基金合辦的「《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知多啲社區講座」,向公眾解說政府推動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居處離世的立法工作,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可如何提高臨終病人的生活質素。
在2022年,香港共有61,557人離世。病人在生命晚期面臨林林總總的醫療及照顧選擇,然而,病人在臨終階段時未必有能力去決定或表達意願,而家人亦未必能就醫療和照顧選項達致共識,導致病人和其家人情緒受困擾。因此及早預備晚期照顧計劃、尊重病人意願以及有效地讓病人、家屬及醫護團隊溝通和討論最適切的照顧方向是十分重要。
「預設醫療指示」尊重病人選擇
政府最近在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旨在訂立相應法律框架,為病人和家屬提供全面的晚期臨終照顧服務。當中,「預設醫療指示」正是尊重病人選擇以及提高臨終病人生活質素的重要政策措施。
慶幸早與母達成共識
李夏茵透過分享自身經驗,道出預設醫療指示對即將離世者和其家人的好處。她稱自己雖是一個見慣生死的醫護人員,但當這情況發生在自己親人身上便是另一回事。她稱很幸運可以在其母離世前與她討論了她想要的晚期照顧,讓作為女兒的她能用母親希望的方式,與母親共渡寶貴的最後時光和好好道別。
「死亡其實可以來得很突然」
李夏茵表示,死亡其實可以來得很突然。在她行醫的時候,遇過許多病人來不及跟身邊的人談論自己在生命盡頭時想要的醫療服務,也錯失了與親人最後好好溝通的機會,為在世的人留下不能磨滅的遺憾。因此,政府希望就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等訂立法律框架,做到既尊重病人意願,也能為他們及其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照顧服務。
《條例草案》主要包括預設醫療指示和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兩個部分。預設醫療指示的訂立人可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出決定時,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而該情況亦符合相關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則不得對其施以其所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兩者均是採取「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時,預設醫療指示須由不少於兩名符合若干條件(包括盡本身所知不是訂立者的遺產受益人等)的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則須由兩名註冊醫生(其中一人須為專科醫生)簽發。訂立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隨時以口頭、書面或銷毀方式撤銷指示或命令。
此外,政府建議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和《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的相關條文。修訂後,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及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有關立法建議於去年12月提交立法會,醫衞局正與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進行條文的審議工作。 是次講座有約140名公眾及業界人士參與,講者嘉賓包括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醫務衞生局副秘書長李力綱先生、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臨床腫瘤科顧問醫生楊美雲醫生、香港賽馬會慈善事務主管(健康社區)陳載英女士、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系主任及「賽馬會安寧頌」計劃項目總監周燕雯教授。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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