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為銅鑼灣登龍街一幢樓齡51年的綜合用途樓宇的一個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於本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3.96萬元。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8)條規定,曾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於其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有關業主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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