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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管局前工程師涉虛報測試脫罪 官指身兼兩職不可能全天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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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 on.cc 東網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機場管理局一名前工程師,涉嫌在地盤監督紀錄虛報為「三跑道系統項目」機場東消防局檢查土壤樣本及現場測試,並使用有關紀錄誤導機管局及其消防設施設計顧問,遭廉政公署起訴。該前工程師否認1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受審,案件今日(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被告身兼兩職,不可能全天候監督,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存心欺騙,裁定被告面對的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自招嫌疑。裁判官最終押後決定,兩周內以書面形式頒布判決。

40歲被告張樂安,為機管局前高級項目工程師,13項控罪指他於2020年11月11日、同年12月3日及同年12月21日,作為機場管理局及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即機管局高級項目工程師及被指派為艾奕康有關EFS機場消防局項目的適任技術人員,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13份文件,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以及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機管局及艾奕康。辯方在審訊中,挑戰被告警誡錄影會面內容呈堂性,指有廉署人員向被告說「告人門檻高」。

裁判官今日裁決時指,廉署人員的陳述令被告降低戒心,被告未有細想下放棄緘默權,並在會面中滔滔不絕,決定剔除警誡錄影會面內容。被告審訊時出庭自辯稱,他是匆忙填寫相關文件,若文件有錯,屬無心之失。就此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刻意存心欺騙主事人,若有心欺騙,被告事後不會向上司自揭肚皮。對於控方指,被告應在工地全天候監督,裁判官認為,被告同意在艾奕康兼任,但其實他仍要在機管局上班,形容艾奕康是在佔被告便宜,反問被告可以如何分身。裁判官不諱言有理由相信委任被告是純屬為了滿足法例要求,加上控方證人均未能說出被告在某一時刻有否在工地出現,綜觀所有因素,裁定被告面對的13項控罪全部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42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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