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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女大專生藏鉗白電油囚年半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8日18:30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8日19:00
被告郭凱盈在區院被判監十八個月。
被告郭凱盈在區院被判監十八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二○一九年十一月理大示威事件,有示威者在九龍區堵路縱火等。二十一歲女大專生在油麻地一小巷被捕,被搜出多用途鉗及白電油。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不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則成立,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法官林偉權指,被告在暴動之夜攜鉗和燃料外出,認為她打算用於暴動或非法集結,加上其被捕地點附近有暴動,屬加刑因素。被告郭凱盈案發時十八歲,她被裁定於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在油麻地彌敦道五二四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有約一百人在彌敦道吉野家外集結,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約十人則跑進一條橫街。有人跑入橫街內的小巷,同時亦有數人由小巷跑出橫街,與一些剛從彌敦道走入橫街的示威者混在一起。當日凌晨四時許,被告由小巷跑進橫街,再返回小巷,最終在小巷口被捕,被告當時配戴防毒面罩、頭盔、護目鏡等。求情指受社會氣氛影響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親友師長均指她本性善良,望法官判刑時莫對年輕人造成壓毁性影響,被告前路仍有光明。  林官判刑時指,接納被告受不良社會氣氛影響,不智地犯事。不過,被告在暴動之夜攜帶鉗和燃料,雖然她沒有使用相關物品,但裁定她打算在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中使用。林官續指,被告被捕的小巷雖不是暴動範圍,但小巷外的彌敦道正發生暴動,被告在上述時空管物品屬加刑因素。就管有多用途鉗以十二個月量刑,管有打火機燃料以二十個月量刑,因被告年輕及同意不少案情減刑兩個月後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八個月。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四六○——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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