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刑事司法制度,是以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為核心,所以法庭活動著重於行為之評價,以法條構成要件為審理的重點,無關法律構成要件的內在感受及想法等,都不被重視,同樣的, 也未給予受害人足夠的程序參與權及發聲的機會。因為司法程序未照顧到行為人及被害人從傾聽、理解、接納及重視的心理需要,當事人較難接受判決結果,容易心存忿恨或不斷上訴或心存報復。而刑事程序之繁冗,影響當事人的生活層面日漸擴大,各種情緒高漲, 增加彼此的對立及仇恨。無論衝突最後審判結果如何,都已造成個人、家庭、社區生活的長期影響。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在歐美紐澳等西方國家已發展超過四十年,有別於傳統以懲罰為基礎之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後者建立在痛苦與對立關係之上,藉由懲罰所帶來的恐懼,嚇阻犯錯,對社會秩序產生控制力。修復式正義則努力在恢復社會應有的和平與信任關係,為因犯錯行為而受到直接、間接影響的人,即行為人、受害人、他們的家屬、甚至社區的成員或代表,建立安全的對話平台,讓他們有機會說出各自的故事,協助彼此的相互理解與接納,自主解決糾紛,進而修復關係或個人生命歷程。所以修復式正義不僅把「人」與「行為」分開,不因行為而對人污名化或標籤化,更把活生生「人」的需要放在「行為」的評價之前,亦即修復式正義著重在對「人」的尊重以及關係的重建,更甚於「法理」之對錯與處罰,以「人本」為核心精神。修復式正義應用於司法體系,國內又稱為「修復式司法」。除司法案件外,已擴大運用到兒少虞犯,校園犯罪、霸淩與其他非犯罪之衝突調處,校園法治與公民教育,醫療爭議案例之調解等。
為什麼修復式司法模式可以運用於醫療案件?醫療是人際間極大的一種信任關係,病人把自己的身體、隱私、生命幾乎毫不保留的交到醫師手中,而醫師也毫無保留將其所知、所能用來治療病人,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假日、家庭生活。而且,由於系統太複雜,醫療行為充滿了各種不確定性,非常容易出現疏失或錯誤,或由於醫病間認知與期待的落差,而時有爭議。縱然偶有治療失敗或產生非預期傷害的悲劇,但沒有一位醫師會故意去傷害病人。
傳統應報式正義看重責任之歸屬,對錯的追究,只要有傷害,假設一定有某些人該負起責任,調處重點在於責任之賠償。然而醫療過程有太多的專業性及不確定性,若只強調責任,雙方便會執著於對錯的攻防,原本高度信任的醫病關係盪然無存,轉成敵對仇恨。而受傷害的病人或家屬,由於事件本身已承受許多傷痛,還要武裝自己進行司法攻防,與曾經十分信任的醫師對簿公堂,其內心之矛盾壓力可以預見。
修復式司法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對話平台,讓雙方能面對面談話,讓雙方都可以說出他們因這事件所遭受的心理、生理上的痛苦及創傷,相互理解與同理,著重在修補傷害而不一定以判定對錯、認錯或追究責任為前提,故醫方可以安全地對病方所經歷之傷害與痛苦表達「難過」、「遺憾」等,使病方得到撫慰;病方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心聲並真誠地對醫方表示肯定與謝意,使醫病關係得以修復。
從台中成功修復的一個醫糾案例,不但印證修復式司法模式可以運用於醫療案件之可行性,更看出其效果優於傳統調處(案例姓名及情況經改編)。
小美為具有醫護背景之女性病人,在林醫師之診所進行剖腹產,術後有持續發燒及傷口上方紅腫熱痛等情況。經在診所治療觀察數日仍未改善,病人要求轉院至醫學中心,因傷口嚴重感染,進行兩次清創手術始穩定。小美出院後,仍因疼痛及情緒低落無法工作,甚至無心力照顧新生嬰兒。病人與家屬主張林醫師在傷口照顧及轉院時點之判斷有過失,要求賠償含精神撫慰金等合計669,865元整。
他們曾委託友人與院方交涉無效,兩個月後提出刑事告訴,檢方移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失敗。隔年再委由林醫師辯護人為雙方進行和解,亦告失敗,兩年後轉修復式司法。
促進者為病方與醫方交互進行各兩次會前會,及一次雙方和支持者共同參加的修復會議。病方的第一次會前會,促進者運用善意溝通、積極傾聽,從病人及家屬對醫方的各種嚴厲指控中,同理並肯定伊等內在的感受與需要,消除病方防衛心,使矛頭對外的攻擊轉而關注在自己需要的滿足,並憶起醫病間曾經有過的良好互動經驗。尤其,促進者巧妙一句話的回饋:「所以你有瞭解這可能是表面,後面的事實是林醫師的恐懼,恐懼要負責任,而不是不知道?」,讓病人重新意識到林醫師的人性,消除訴訟以來對醫生的「敵人形象」,而在會談的最後說出「不要再那麼(嘆..)起碼以後回頭林醫師還是暖男,我對他的信任是對的,讓我覺得我的決定是對的」,將本件的訴求重點移至對自己人生信念及選擇的肯定。
醫方的第一次會前會,林醫師由一開始「講的好像演一齣戲,就是希望得到一筆錢」,充份對病人的不信任,到結束時說:「我思考一下,要談這麼多,會想看看有沒有那個意義?」開啟了後續對話之可能。
第二次醫方會前會,當林醫師最後說出「有時人真的會有盲點,太多自我保護,也許聽聽非當事人,會有不同角度。我會想想看自己有沒有盲點……」時,他具備直接對話的條件。
第二次病方會前會,在促進者充份的同理與支持下,病方開始意識到自己對醫療對錯的堅持,實際上是種失望的感受,並開始同理醫師在訴訟過程中所受的苦,主動表示「我也不想讓醫師有罪人的感覺。先平靜地透過對話,讓雙方了解彼此的感受」。
促進者技巧地將兩造對金額的爭執轉化為金額背後的意義:「他看到你受苦,他給的是醫療、月子、食補等這些事12萬,是個祝福,他不是在喊價的」。病人因此改變了「對錯」的堅持。修復會議從一開始的防衛與緊張,到病人理解林醫師沒有馬上轉診是因為知道小美非常怕痛,不想她再痛一次,一一澄清公關及辯護人在調解過程中所引起的諸多誤會與負面解讀,最後歡喜同意以「12萬給一個祝福」的結論,達成協議。
就在促進者準備協議書時,小美和林醫師自發地從座位中起立,迎向對方,相互擁抱。兩年的醫糾,完美落幕。這些轉變,靠的是促進者在過程中先擱置對錯與所謂「真相」之探究,「不判斷」地接納每一方都會有自己的觀點與故事版本,同理每個人在過程中的感受與影響,每個人因為自己經歷過被聽見、被看見,從而有能力聽見、看見彼此。當事人小美事後寫來之感謝信中,可以清楚看到修復式司法的效果:
「不管被告或原告都是需要被傾聽,情緒都是需要被救贖的。整個『修復式司法』中,我沒有預料到,整件事情、關係的修復,讓我願意再次與診所醫師握手並給予擁抱,似乎讓內心的那塊疼痛傷害都放下,願意面對彼此。我及先生十分感激有『修復式司法』的參與,『修復式司法』讓我看見人性的溫暖、情緒的脆弱、事情的圓滿修復、原告與被告的關係的修復,不再只是上法庭的爭鋒相對。人性之所以美,是因為關係,當關係被破滅時,我們築起的防衛機轉讓彼此開始爭鋒相對。如果一開始就讓我們接觸『復式司法』我相信我們應該療傷的時間會更快,不被折磨近兩年的時間。」
醫糾案件中,病方的需要是被聽見、理解、信任、安全感、重建關係;而醫師之需要則是其專業被尊重,付出被肯定、被理解。金錢之訴求、責任之追究往往只是病方之情感替代,並非真正爭點。因此運用修復式司法,正可以促進雙方感受之交流,於重建信任關係後,實物及其他修補傷害之協議就易於達成。為培訓後進之需要,筆者基於善意溝通(非暴力溝通)為基礎所發展了「修復溝通四球」(即修復的四步驟:觀察球、同理球、影響球、修補球),在本案之歷程可以充分呈現。而本案兩位實習促進者,事後亦成功運用「修復溝通四球」,成功地各完成一件醫糾調解案件,印證了修復式司法模式運用於醫療案件不但可行,比起傳統訴訟,更能快速及溫暖地化解醫療糾紛,因為它是「人本司法」。(推薦閱讀:看診後的收據一定要拿嗎?衛生局提醒:若不仔細核對,小心醫療糾紛找上門)
*作者為律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校友會於10月20日舉辦「修復式司法」座談會,本文為座談會將發表之論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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