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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心口痛留醫不治 死因庭裁定死於自然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1月22日18:33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2日19:00
蘇潔茵生前照片。
蘇潔茵生前照片。

(星島日報報道)二十一歲女生於二〇一七年因心口痛入住瑪嘉烈醫院,其後情況轉差陷入昏迷,留醫深切治療部三周後,終因心肌炎不治,家屬質疑院方多次延誤治療。死因庭就事件展開五天研訊,傳召共十名證人。四男一女陪審團昨在裁判官黃偉權引導下,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然」,並向醫管局提出七項意見,包括確保醫生所處方的藥物在合理時間內給予病人及注射。  

陪審團提出共七項建議,包括:就醫生指示抽血化驗方面,指定準則及訂立合理時間指引,並監察工作進度;約束病人須制定明確指引;內科病房須增加心律監察儀、超聲波等儀器;假如晚間駐院醫生團隊年資較淺,必須安排年資較深的成員;檢討早期預警機制,如更改現時血壓達二百才通知醫生的做法;確保醫生處方的藥物會在適當時間給予病人;以及增加醫護人手。

死者蘇潔茵一七年一月四日因心口痛到瑪嘉烈醫院求診,其後情況轉差轉至深切治療部,延至同月二十六日不治。根據院方排板,蘇先後四度心臟停頓,最長一次長達三十二分鐘,總時長達五十五分鐘。解剖報告證實蘇死於病毒性心肌炎,併發肺炎、缺血性腦損傷及橫紋肌肉溶解症。

黃官昨引導時,向陪審團提出三項死亡結論:「死於自然」、「死於不幸」及「死因存疑」,指如果陪審團認為心肌炎為致命疾病,醫療介入無法防止死亡發生,不論治療上有否疏忽、延誤等,均需裁定「死於自然」;假如陪審團認為蘇所患疾病不會致命,無論有否其他原因導致死亡,都可裁定「死於不幸」。倘若陪審團在考慮相對可能性後仍不能確定死因,最後可選擇「死因存疑」。

蘇父供稱,女兒入院當晚九時,醫護突稱要抽驗脊髓,惟不消十分鐘後卻指女兒失去心跳。內科病房護士崔詠儀稱,蘇當晚血壓一度飆升至一百八十,但數值未達需要通報之水平。崔另曾見蘇坐立不安,因擔心出現暴力行為被約束在牀上。

時任實習醫生鄧宇軒則稱,當晚約七時許見蘇白血球量升高,血液偏酸,懷疑是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打算進行腰椎穿刺。但腰椎穿刺尚未開始,蘇心臟兩度停頓,急救後回復心跳,及後昏迷送到深切治療部。鄧又引述醫療記錄指,他當晚近八時已處方藥物,但院方相隔約十小時才為蘇注射抗生素。專家證人、心臟科專科醫生譚樂忍指,急性心肌炎僅可以排除法斷症,死亡率更達百分之二十五,且無藥可醫,只能靠支援性治療。而蘇病情急促惡化,心臟停頓令腦部缺氧,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案件編號:死因研訊八十九——二〇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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