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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灣區個人資料跨境流動 內地與港府制定指引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3年12月13日05:47 • 發布於 2023年12月13日05:47 • on.cc 東網
中港落實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圖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中新社圖片)
中港落實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圖為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中新社圖片)

國家網信辦微信帳號周三(13日)公布,為了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個人訊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推動高質量發展,周日(10日)已與香港政府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下稱《實施指引》),同時發布《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下稱《標準合同》)附件。

《實施指引》提到,《標準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 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有關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個人訊息跨境流動便利措施。在個人訊息處理者通過訂立《標準合同》跨境提供個人訊息前,應評估個人訊息處理者及接收方處理個人訊息目的、方式等合法性、正當性、必要性;對個人訊息主體權益影響及安全風險;接收方承諾承擔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管理和技術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跨境提供個人訊息安全。

此外,《標準合同》應嚴格按照《實施指引》附件訂立,合約生效後方可開始個人訊息跨境提供,跨境提供個人訊息目的等,個人訊息處理者應重新開展個人訊息保護影響評估,補充或重新訂立《標準合同》,並履行相應備案手續;個人訊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在《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屬地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或香港政府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印件、承諾書及《標準合同》。個人訊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接受屬地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一旦發生個人訊息洩露等安全事件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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