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被告回應】
時代廣場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要求禁止音樂人李冠傑以至任何其他人士在時代廣場地面公用空間進行音樂表演、或其他形式的街頭表演。由於除了李冠傑外,暫未有其他相關人士反對申請,高等法院遂於今早頒下臨時禁制令。
本案有兩名被告,包括被指組織其他表演者的首被告李冠傑(Jay Lee)。案件上周五先針對李冠傑作提訊,李當時向原告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承諾,他本人暫停在露天廣場表演,因此法庭未有向他頒下禁制令。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亦即「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的人士」,法庭將案件押後至今日處理,等待時代廣場在露天廣場、中英文報章和網站張貼訴訟通知和文件。今日並無自認是第二被告的人士到庭反對申請。
代表原告的資深大律師鮑進龍稱,在剛過去的國慶周末,仍有人到露天廣場張貼訴訟文件的地點旁邊表演音樂,包括有一名看過文件後仍繼續表演的人士。
惟鮑指他們與李冠傑無關,而李於上周五已轉往銅鑼灣其他地方表演,今日亦會到尖沙咀海傍表演,可見即使法庭頒下禁制令,表演者仍有其他表演空間。
法官林雲浩今早指,有證據顯示今年8至10月在時代廣場地面露天廣場內有多次街頭音樂表演(busking),表演者帶同擴音設備和樂器,製造躁音,在距離表演者4米之外錄到高達90 dBA(分貝A)以上聲量。
法官引述1992年的時代廣場公用契約,指露天廣場須開放予公眾作過路及「靜態康樂」用途,但公眾都不可阻塞通道、製造躁音、破壞秩序、或煩擾他人。惟時代廣場指表演者抵觸以上條款,已構成非法入侵時代廣場物業。法官認同指控表面成立。
法官又指,除了要平衡時代廣場的財產權和表演者的權利,亦要考慮市民大眾使用露天廣場的權利,而且時代廣場亦有契約責任維持地方整潔暢通。法庭今按原告要求,針對所有「非法佔用或阻礙時代廣場露天廣場進行街頭表演的人士」頒下臨時禁制令,規定他們不得佔用或逗留在露天廣場進行音樂或任何形式的街頭表演、或因表演而阻礙地方、或妨礙時代廣場人員執行與表演有關的職務。
鑑於李冠傑將會抗辯,法庭下令臨時禁制令生效至李的抗辯聆訊有結果為止。鮑承諾盡快申請排期聆訊,並透露爭議點應該在於街頭音樂表演是否屬於「靜態康樂」。
李冠傑今受訪時表示,現時會在中環、旺角及九龍塘等地作街頭表演,惟仍然面對不少困難,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未有清晰界定街頭表演是否合法,有時會遭質疑收取打賞、製造噪音或阻街,常常被人投訴。雖然不少警員到場調查後均認為沒有問題,但有時亦會引起圍觀甚至糾纏,不知如何解決。
李又指出,始終認為市民有權在公共空間作街頭表演,只怕若最終街頭音樂表演被界定為不屬「靜態康樂」,會收窄表演空間。他初步計劃打算組織其他表演者,與當局進行遊說及協商。
【案件編號:HCA2244/18】
記者勞東來
留言 3
寶寶PC 🐻
都係大媽做既好事
2018年10月05日10:30
Jessie Wong
那麼怡和街印傭阻塞交通,噪音,嚴重煩擾他人可否出禁制令?
2018年10月05日09:37
支持禁止街頭表演
2018年10月05日09:49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