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總區反黑組男警員,早前被指在休班時於金鐘的電梯上偷拍 29 歲女子裙底,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有違公德罪成,判囚 14 天。他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法官指目擊證人觀察的可靠性有疑點,今裁定他上訴得直,當庭無罪釋放。不過,上訴方欲申請訟費時,法官指出上訴人的手提電話中的確有拍攝到女子大腿的片段,的確招來疑點。
上訴方於庭上表示欲申請訟費,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指出上訴人的手提電話的確有拍到女子的大髀的片段,以及上訴人於案發時有向事主趨前一步,的確招來疑點,著上訴方再向法庭呈交書面申請。上訴人離開法庭時,一名女親友激動地與他擁抱。
姚官裁決時稱,上訴人麥潤森被截停後,有警長檢視其手提電話的新近片段,當中拍到女子的大腿,但其衣著與本案女事主不符,片段與事主無關。
法官又指出,案中唯一目擊證人、警署警長梁維安於原審中供稱,他目睹上訴人在電梯伸出右手、手持電話以 45 度角放在事主裙底,上半身傾前,但有關動作並未記錄於其記錄冊中。
法官亦指出,證人目擊事發經過時,是站在與上訴人相反方向移動的扶手電梯上,觀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礙,而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顯示證人所指的觀察。法官認為此證人的觀察的可靠性有疑點,遂裁定推翻原審罪裁決,上訴人上訴得直,當庭無罪釋放。
上訴人麥潤森(36 歲)事發時隸屬警隊港島總區反黑組,早前被控於去年 12 月 18 日在海富中心三號扶手電梯,以手機偷拍女事主 X 裙底。
案件編號:HCMA27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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