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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QR code籌款案 辯方:PayMe Patreon屬虛擬而非公眾地方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2月21日12:13 • 發布於 2023年02月21日12:13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社民連被指於前年7月及8月在旺角東天橋擺街站期間,展示網上捐款QR code,主席陳寶瑩、成員唐婉清及義工何榮溢遭票控無牌籌款,涉及5張傳票。3人否認控罪,今(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表示,控方指稱的籌款平台如PayMe及Patreon等均屬非實質存在的地方,並不構成公眾地方,因此不該受條例規限。辯方又認為,呼籲捐款及提供捐款資訊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利。暫委裁判官曹遠山將案件押後至3月16日裁決。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65歲)和成員唐婉清(63歲)各面對兩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的傳票控罪。義工何榮溢(52歲)則面對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傳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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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陳寶瑩

辯方指PayMe、Patreon等非實質存在的地方 不構成公眾地方

代表三人的大律師黃宇逸陳詞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的中英文版本有差異。英文版本的「Collection of money」(收集款項),原意是規管在公眾地方收集款項或售賣徽章等行為,意思較窄;但中文譯作「籌款活動」的意思卻較廣闊及模糊,能理解成呼籲別人捐款,甚或提供捐款資訊也可能在規限之下。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條例原文,認為較能理解立法原意。他表示,控方指稱被告陳寶瑩「嗌咪」呼籲捐款,以及在易拉架上展示QR code。但辯方認為 QR code 僅是提供連至網上資訊的媒介,若以英文條文來理解,展示捐款資訊及呼籲捐款的行為均不受條例規限。

黃大狀續指,條例對「public place」(公眾地方)的定義也是本案法律詮釋重點。現時被定義為公眾地方的碼頭、大道及街道等均是實際存在地方,並非虛擬(virtual place)。他列舉2014年一宗終審法院案例,指終審庭在該案中接納互聯網不是「physical、tangible place」,認為法庭能運用司法認知,主張本案涉及的PayMe及Patreon等也非實質存在的地方,故不受條例規限。

控方:當年立法議員或許未考慮現況 辯方:沒考慮不代表現時能延伸規管

暫委裁判官曹遠山一度關注,「2023年時代係move on咗」,現時人們有可能不再帶現金外出;又指若在天橋等公眾地方上政治捐款,而途人付款方式不是用現金,是否就代表不受條例限制。裁判官又關注社民連的易拉架上確實有「捐款撐」字眼。

黃大狀則表示,呼籲捐款僅是其中一個環境證供,頂多能用作推論被告是否有收集款項(collection of money)。他重申呼籲在條例下本身不犯法,而QR code 只是提供資訊媒介,「你scan完,鍾意去邊比錢都得,同我返去自己打網址自己捐行為一樣」,認為本案中途人掃描QR code後不一定即時付款;又指或許條例跟不上時代,但提醒法庭是應用法律者,並非立法者。

控方不同意條例中英文版本有出入,指當年條例立法時,議員或許未能考慮現時市民少使用現金的情況,但不代表只有現金籌款才能受規管是立法原意。辯方回應,香港行《普通法》,「法律冇禁止嘅嘢就可以做」,指當初立法沒有想到相關議題,不代表現時可延伸至規管網上籌款行為。

黃大狀續指,現時沒有任何證據指被告有收集款項,兩名證人確認當天無途人捐款、被告亦沒有收錢。而即使被告曾經收集款項,但控方依賴的籌款平台是Patreon、PayMe 及互聯網等,強調不是公眾地方。

辯方:呼籲捐款屬言論自由一部分

黃大狀認為,呼籲捐款及提供捐款資訊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包括擁有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相信《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立法時並沒有干預言論自由的目的。

控方批辯方「脫離現實」

控方則認為需考慮整體事件,續批評辯方指「collection of money」單單是收集款項的說法「脫離現實」。她認為必定是首先有人呼籲捐款,才會有人付款,因此構成籌款;在無人呼籲下,有人主動捐款的說法「absurd」(荒謬)。控方指,金錢交易並不一定需要在公眾地方發生,即使途人的捐款不在現場,也不等於現場沒有籌款活動。

黃大狀則反駁,相信若MIRROR 12人站在街上「擺個箱喺到唔出聲,已經會有人主動走過去入錢」。他又表示,若法庭不接納他對條文的詮釋,那麼也應考慮在前年7月24日的事件中,警員證人指陳寶瑩有呼籲捐款的證供含糊及不可靠,因女警員當日並沒有作文字紀錄;而之後8月14日的事件上,社民連的易拉架已沒有「捐款撐」字眼。

控罪指,陳寶瑩和唐婉清於2021年7月2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你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另一項傳票控罪指,陳寶瑩、唐婉清和何榮溢於2021年8月14日在旺角洗衣街之行人天橋上近弼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且你並非根據及按照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進行該活動,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條。

今次已非首次社民連遭控無牌籌款。陳寶瑩、唐婉清、劉伏櫪和義工周樹榮另被指前年6月在沙田港鐵站外進行無牌籌款。4人去年認罪,各被判罰款800至1,200元不等。

案件編號:KCS 1423-142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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