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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林卓廷就披露廉署調查游乃強罪成上訴得直

商台新聞

更新於 02月09日10:30 • 發布於 02月08日10:35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為公開披露負責調查元朗721暴力襲擊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受到廉署調查,被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上訴,高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暫委法官游德康認為,答辯方對《防止賄賂條例》的演繹過於廣泛,指林卓廷只是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不是法例第2部列出的罪行,因此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

不過游德康認為,林卓廷以「公開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為理由,作為合理辯解,並不成立。他指,如果林卓廷認為游乃強被調派至統領新界北重案組是警隊「自己人查自己人」,並因而構成對香港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他就更應該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政公署對游乃強作出調查。游德康指,廉署作為國際聲名顯赫的獨立監察機關,調查游乃強不但無對香港造成威脅,更可增強公眾對調查結果的信心,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也因而得到保護。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毁滅或埋沒的風險,百害而無一利,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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