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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不得訴訟 特首:與國安法規定有關

香港電台

更新於 2021年03月31日13:00 • 發布於 2021年03月30日10:18 • 香港電台 RTHK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當中,列明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委會委員、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有關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說,委員會成員由特區主要官員擔任,又解釋不得提起訴訟,是與《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有關,強調其他情形下被取消資格的話,仍然可以提出選舉呈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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