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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腳踢警長並掙扎 辯方播片證態度合作 質疑警證供誇張失實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7月11日12:24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1日12:24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前年農曆年初二,示威者聚集於旺角紀念「魚蛋革命」4週年。一名男子涉嫌於警方驅散示威者時,用腳踢向警長腳部,使其失平衡及腳痛。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於今日(1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梁雅忻審理。控方傳召報稱受襲的警長,他供稱遭被告踢小腿,被告遭截停後反抗。辯方則指被告沒有接觸警長,而警長帶走被告前沒有予機會澄清,又呈上片段證明被告沒有掙扎,且即場否認絆倒警長。

被告陳柏豪 (29歲)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內容指,被告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240號至244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涉案警長:遭被告踢小腿 被告反抗須帶離現場

報稱受襲的警長蔡偉強供稱,案發當晚約11時,他聯同其他同事身穿防暴裝到達亞皆老街南邊行人路,看見20至30米外的砵蘭街行人路及馬路上,有超過一百名身穿黑色衣物的人士聚集,並有人叫囂、喊「光時」口號及展示「光時」旗幟。至11時12分,他收到指示,需與同事進入砵蘭街、朗豪坊對出位置,協助其他同袍作出拘捕行動。

蔡偉強指,自己由亞皆老街左轉跑入砵蘭街,跑至永旺麻雀館旁的找換店時,見到身穿黑色衫褲和口罩的被告站在行人路上。蔡稱,路過被告時,其右半邊身有轉動的動作,引起他的注意,其後被告用右腳踢向他右小腿內側位置,使他失平衡和感到輕微疼痛。

蔡稱,他於是用右手捉住被告腰以下的位置,並轉身望向被告,被告則「用個好兇嘅眼神望住我」。

蔡偉強續指,「基於安全理由」,他帶了被告到砵蘭街馬路上的警方封鎖範圍。期間被告「極力反抗」,需要他和小隊同僚警長蔡國威將被告控制於地上,由他鎖上膠手扣。蔡偉強於11時15分對被告宣布拘捕,罪名為「毆打警務人員」。蔡稱,其後發現自己右小腿內側有一處2厘米範圍的紅腫,遂到明愛醫院急症室見醫生驗傷。

辯方:警長沒有予機會澄清 警長認為被告掙扎因「犯咗事」

辯方盤問時,蔡偉強同意案發當時有多人聚集,加上現場不乏小販,故不排除有人在小販攤檔附近購買熟食,並同意人群有因為警方出現而散到兩旁。蔡亦同意案發當時人多、路窄、嘈雜,雖緊貼同僚同行,但依然保留5至6呎的距離。

辯方指出,當時車多路窄和警方快速推進,因而產生誤會,被告的接觸輕微到蔡無法確認有否被踢,惟蔡「有理冇理拉咗最近嗰個人」,失平衡才下意識捉住最近的東西,被告向右轉的動作是想避開蔡。蔡一律表示不同意。

盤問下,蔡偉強同意傷勢是本案的關鍵線索,但因案發現場混亂和醫院警崗內沒有警員,故沒有拍下傷勢。辯方續指出,蔡乃意外跌倒、自己撠到自己,而被告沒有用腳踢向蔡,僅乃意外接觸到蔡。蔡均表示不同意。

辯方質疑蔡偉強沒有給予被告機會解釋,便帶走被告的做法。蔡解釋指,被告極力反抗「揈開」警員,因此需帶被告到安全的地方,「喺千鈞一髮之下」沒有向被告解釋。辯方則指,被告沒有掙扎,並合作地跟蔡走,蔡不同意。辯方續指,在沒有拘捕及警誡的情況下,被告不知為何被帶走,加上被兩名警員壓住,掙扎屬正常反應,蔡則認為被告掙扎因為其「犯咗事」,不同意是強行帶走被告。

辯方庭上播片證被告合作無掙扎 質疑警長供詞誇張失實

辯方隨後播放「高登新聞台」的直播片段,指出有人說「你撠我?」和「唔係呀。」蔡偉強表示聽不到。

辯方續指出,被告是以錯愕而非兇惡的眼神望向蔡,被告曾向蔡回應:「唔係呀」,蔡亦不確定被告是踢他或使他絆倒,被告遭截停後態度合作而非掙扎。蔡均一概表示不同意,並且不同意事件純屬意外或誤會。

辯方指從片段所見,蔡偉強與前面同僚相距非常近,沒有蔡早前供稱的5至6呎,蔡遂同意。辯方續指蔡的供詞誇張失實,總結指被告與蔡並沒有接觸,若有則只屬意外。

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 25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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