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了高成數按揭,物業必須為自住,而且必須要按時遞交自住聲明,否則亦有機會遭到按保公司追收保費。即使早前金管局宣佈放寬按保條件,容許部份合資格的按保物業業主申請將物業出租,也不能視之為「免死金牌」,否則隨時惹禍上身。
錢先生(化名)的物業有按揭保險在身,過去一年因為轉工,經常要到外地公幹,到近期回港開信箱,才發現兩封由承按銀行發出的信件,一封是詢問業主是否仍在物業居住,另一封則是因為銀行在限期前仍未收到錢先生對於第一封信的回覆,於是再出信指錢先生的物業不符合按保個要求,需要增加保費。
一般而言,業主如申請8成至9成高成數按揭,每年按揭保險公司會抽樣出信予業主,要求業主回覆並聲明單位是自住。有業主會不以為然,以為自己仍然在單位內居住,直接忽略相關信件,其實做法並不可取,以往就有類似錢先生的個案,被按保公司追收保費30萬元。
如果業主只是一時「大頭蝦」而忘記遞交自住聲明,是可以補救的。只要向銀行補交相關的自住聲明,同時附上水、電、煤等單據,證明真的在單位居住,亦有機會獲按保公司酌情豁免,毋須繳交額外保費。
不過要留意,如果只提供最新一期的水費單或電費單,按保公司未必會完全接納,故業主應保留最新一年的水電媒賬單紀錄,為方便查找,業主應將賬單電子化,以備不時之需。
特殊原因出租需住滿1年
有業主可能會問,如果本身已「偷雞」出租物業,在收到銀行要求填報自住聲明時,再申請按保物業有條件出租,又能否亡羊補牢?
答案是否定的,按保公司規定,申請將按保物業出租之前,物業必須為自住,如果業主並非生育或失業,是以其他特殊原因去申請按保物業出租,更需要在物業內住滿一年,才符合出租的資格,所以企圖以新措施來逃避銀行抽查是不設實際。
按保物業有條件出租只是讓有特別需要的業主,能夠更靈活地改變居住環境,並不是鼓勵業主將物業出租,而且,申請按保物業出租,銀行也有機會重批按揭,甚至要求加息,對業主而言可能弊多於利。
一旦申請了高成數按揭又將物業出租,是不合法的,除了有機會被銀行call loan,更需要負上刑責,業主切勿以身試法。如果想合法地出租物業,根據最新規定,需要將物業按揭成數降至7成以下,而且需要重做按揭,業主可以同時考慮轉按以爭取更優惠的按揭條款。如想了解更多,可向坊間免費的按揭中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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