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今年10月生效,把「起底」罪行刑事化。今(13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就法例,作出拘捕行動。私隱專員公署表示,一名31歲男子涉嫌因金錢糾紛作出「起底」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他現時仍被拘留調查。
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迪凡表示,事主主動向公署報案,指自己的個人資料被披露在網上平台,內容亦有提及相關金錢糾紛的細節。公署經調查後在西九龍區拘捕了1名中國籍男子,行動中檢獲了1部手提電話。案件仍在調查中。
盧又表示,由於現時公署仍沒有羈留設施,因此公署現時借用警方的設施。盧又呼籲市民,切勿作出嚴重侵犯個人資料私隱的行為,警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行,一旦定罪可以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入獄2年。而轉發相關「起底」資訊,亦有可能違反修例,提醒市民切勿「手多多」。
相關法例訂立了「起底」罪行,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對「起底」相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及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要求有能力移除「起底」訊息的人士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港府在立法時表示,自2019年以來「起底」者透過肆意披露他人個人資料,打擊政見不同的人士,猶如將個人資料武器化。《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目的旨在打擊近年愈趨猖獗的惡意「起底」行為,以確保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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