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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違禁起底令判囚3個月 判詞指屬公眾人物或造成漣漪效應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3年05月25日05:37 • 發布於 2023年05月25日05:37 • on.cc 東網

因涉47人初選案被還押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指於2020年在網上貼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向示威者開槍的警員及其家人姓名、資料及行蹤等,涉嫌違反高院先前禁止對警員「起底」的頒令及對該警員保密身份的命令。黃承認責任,上月在高院被判監3個月。法官今(25日)頒判詞解釋原因,表示黃之鋒屬公眾人物,本案屬同類案中最嚴重之列。

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是黃之鋒。據申請方指,2020年8月16日,執法人員網上巡查時,發現黃之鋒曾在網上貼文,向羅冠聰披露2019年西灣河開槍案之開槍執法人員的中文姓名,說「聽聞無差別殺人犯成家喺英國」,並轉載連登討論區的貼文,貼文上有該執法人員與家人的相片及個人資料等。

法官在判詞中指,答辯人作為公眾人物,應該知道自己備受關注及具影響力,但被告沒有三思,便將涉事執法人員的資料放上社交平台,或會造成漣漪效應,鼓勵他人騷擾事主。考慮到答辯人社會地位,法庭認為屬違禁起底令案中最嚴重之列。顧及本案發生已多年,加上答辯人承認責任,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就訟費方面,律政司要求答辯人逾22萬港元訟費,法官考慮後,下令答辯人須付5萬港元訟費。

案件編號:HCMP 5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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