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沒有向九龍城馬頭圍道一幢40年樓齡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兩個單位,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分別於8月4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5,295港元 。
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1A)條,要求有關業主遵從若干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包括於單位入口安裝防火門及在單位與公用走廊之間安裝防火牆分隔。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東網網站 : https://on.cc/東網Facebook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onccnews/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