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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披露受廉署調查人身份罪脫 林卓廷遭申上訴至終院

on.cc 東網

更新於 02月20日06:00 • 發布於 02月20日06:00 • on.cc 東網
林卓廷不服定罪,本月初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林卓廷不服定罪,本月初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

前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政公署調查,而被廉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於前年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本月初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並獲得訟費。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本案案將於3月7日早上在高院開庭,需時30分鐘,涉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料意味著律政司擬申上訴至終院。

因涉其他案件被還押,現年46歲上訴人林卓廷,於本案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高院本月8日頒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法官指出,根據訂立相關控罪發展過程及立法原意等,控罪提及不可披露的資料是該名人士因涉及懷疑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的罪行而受調查,並非廣義包含至只要被告知道受查人正接受第II部所定的罪行調查,而披露該人正受調查便屬違法。游官指因林卓廷只是披露了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並不構成干犯涉案控罪,故此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HCMA 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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