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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鄧炳強:不會單單與外國組織聯繫而觸犯境外干預罪

香港電台

更新於 03月25日13:28 • 發布於 03月23日02:58 • 香港電台 RTHK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刊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當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需要有幾項條件,包括與境外勢力配合,並採取不當手段,例如暴力和犯罪行為,影響議會或中央運作,才有定罪機會。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與外國組織聯繫的情況,時有發生,不會單單因此而犯法,要觸及相關罪行,最重要是有透過不當手段,達至干預效果,實際影響國家和特區運作。被問到本港新聞組織與外國傳媒組織交流是否沒有問題,鄧炳強表示,會鼓勵相關活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同一節目表示,基本法訂明文化體育新聞等機構,可與其他地區交流,強化香港作為國際中心地位,亦鼓勵及容許與不同地區機構交流合作,不需擔心影響正常交流活動。
至於如果傳媒面對的官員透露政府消息,會否觸及國家秘密罪行,鄧炳強表示,官員透露時已預期不會影響國家安全,否則官員本身已經犯法,最重要是沒有合理懷疑,不會無端有刑責。林定國表示,早年不少傳媒機構通過專業守則,包括要公正持平、以合法手段採訪新聞,他認為如果新聞工作者做到這些專業守則,就沒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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