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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10名劏房業主被定罪 罰款共$21000

on.cc 東網

更新於 09月09日10:32 • 發布於 09月09日10:32 • on.cc 東網
劏房須遵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
劏房須遵守《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

10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今日(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21,0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81宗個案,共涉及329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777,41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共5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3,8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為幫助盡早遏止違法行為,市民應盡快向估價署舉報涉嫌違規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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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痛覺殘留
    應該改固定罰款50萬 賺埋禁多黑心錢
    09月09日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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