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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金鐘集會吸催淚煙提索償遭駁回 官指警須大規模調查「不成比例和不公平」

法庭線 The Witness

更新於 04月15日10:23 • 發布於 04月15日10:23

一名科大博士生 2019 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於金鐘 612 集會時,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對他構成襲擊,要求警方賠償 7.5 萬元。律政司早前代表警方,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為由,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但遭拒。律政司不服審裁處的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潘兆童周一(15 日)頒下判詞,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駁回申索,律政司另獲上訴訟費。
判詞指出,申索人本身同意警方發射的部分催淚彈是合法射出,變相警方需要進行極大範圍的調查,解釋每一名警員發射每一枚催淚彈的因由,「幾近大海撈針」。法官認為要求警方基於申索人不明確的申索,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亦會對警方造成壓迫。

高院法官潘兆童在判詞引述律政司的上訴理據,質疑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在拒絕剔除申索時,應更深入考慮申索是否有機會成功,並錯誤地單憑申索人不具事實基礎的空泛指控,便判斷訴訟有表面上的合理訴訟因由,忽略了申索人未能提出基本事實基礎和具體指控。

律政司稱圖藉申索騷擾警方

律政司一方亦認為,審裁官沒有作出適當的查訊,否則他應意識到申索欠缺理據、必然失敗和不真誠,又指「申索人興訟是為了達至其他目的,透過本申索的法律程序以騷擾或壓迫警方」,任由此法律程序繼續,將不符合司法公義原則。

官:本案非挑戰警方行為合法性

法官在判詞指出,雖然他同意,警方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不是警方說了便作準,需要法庭作出事實裁斷,但本案是針對申索人是否遭警方襲擊,並非挑戰警方或政府行為的合法性。

即使要考慮警方整體行動的合法性,法庭亦必須詳細了解當時集會的整體情況,包括警方就集會對公眾安全的影響有何判斷、是否有其他可行方案維持秩序等。

由於申索人同意警方當天施放的催淚彈,有部分是合法施放,若要判斷警方是否對申索人構成襲擊,法庭還需知道令申索人不適的催淚煙是由哪枚催淚彈釋出,而該枚催淚彈由哪位警員發射,這些事情不可能由申索人提出證據證明。

官:不可能證每枚催淚彈發射原因

法官續指,雖然理論上警方可以盡量提供資料協助法庭,但「面對如此不明確的指控」,警方需要進行一個極大範圍的事實調查,查明及解釋每一位警員發射每一枚催淚彈的詳情及原因。法官認為,要求進行這樣的調查「幾近大海撈針」,尤其在一宗審裁處案件中,「要求一名被告人(即警方)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用以協助申索人建立,針對該被告人一個不明確的申索,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

官:申索對警方造成壓迫、應被剔除

判詞總結指,申索人的申索缺乏足夠基礎,沒有勝訴機會,亦會對申請人(由律政司代表警方)造成壓迫,所以應被剔除。

至於律政司質疑申索人興訟,是為了騷擾和壓迫警方,法官指不擬在此猜測申索的目的,但若果申索在法律上能夠成立,申索的真正目的便不相關,駁回此上訴理由。

法官基於上述其他上訴理由成立,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駁回申索,律政司另獲上訴訟費。

警方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施放多枚催淚彈。(資料圖片)
警方於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施放多枚催淚彈。(資料圖片)
申索人原擬索償 103 萬元

申索人吳嘉倫在 2019 年 7 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在金鐘發射催淚彈,驅散立法會大樓外的反修例示威人士,申索人指稱他當時在近夏慤道的位置,吸入距離 10 至 20 米的催淚彈氣體而感不適,他沒有受傷,但認為警方的行為構成襲擊。

申索人表明不追討任何針對人身損害的賠償,只追討因受襲擊而承受的「精神損傷」,以及對他的集會自由受侵害,申索懲罰性賠償。他原擬申索 103 萬元,但礙於審裁處的權力所限,減至審裁處索償上限的 7.5 萬元。

HCSA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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