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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媒體壟斷法捲土重來!NCC新版草案審查完成 媒金分離不溯及既往

風傳媒

更新於 2019年01月16日10:51 • 發布於 2019年01月16日10:28 • 林上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6日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審查,該案未來將送行政院院會審查。(資料照,Solomon203@wikipedi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6日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審查,該案未來將送行政院院會審查。(資料照,Solomon203@wikipedi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6)日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審查,該案未來送行政院院會審查後,最快將排入立法院下個會期審查,NCC法律事務處副處長黃文哲表示,相較於2015年NCC研擬《反媒體壟斷法》,本次版本保留「媒金分離」精神,但對於目前金融機構持有媒體10%以上之已發行股份,獲得媒體直接、間接掌控其人事、財務、業務者,新版的草案將不溯及既往。

2012年旺中媒體併購有線電視系統中嘉網路,引發「反媒體壟斷」運動,由於當時台灣社會對於媒體大股東,介入新聞媒體之編輯事務,有很高的疑慮。對此,NCC在2015年面對外界壓力,訂定了《反媒體壟斷法》,當時反媒體壟斷運動要角,時任中研院研究員的黃國昌,如今都已進入國會擔任立委。不過,該法當時與「廣電三法」同時審查過程,卻因媒金分離議題引發爭議,《反媒體壟斷法》在過去3年可說毫無進展。

反媒體壟斷法3年窒礙難行 媒體併購沒停過

儘管《反媒體壟斷法》過去3年缺乏進展,但台灣的媒體併購,過去3年仍持續進行當中,NCC方面過去一段時間,也擋掉了系統業者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也否准了遠傳電信以持有摩根士丹利私募基金公司債方式,間接投資中嘉網路,但也同意了地產業者茂德集團,入主東森電視,以及公益信託林堉璘基金會間接投資中嘉網路。NCC委員會今天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連同選舉前遲遲不敢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草案,NCC委員會今天頗有法案大清倉的味道。

國內第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台灣數位光訊科技集團(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准。(資料照,盧逸峰攝)
國內第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台灣數位光訊科技集團(台數科)併購東森電視案,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准。(資料照,盧逸峰攝)

市占率定義新舊差別大 新版本推估角度更多元

依據NCC規劃版本,針對媒體併購,《反媒體壟斷法》草案仍區分為「紅線」與「黃線」二種態樣。明文禁止併購的「紅線」部分,包括4種類型併購案,第一種為市占率20%以上之有線電視系統,併購無線、全國性廣播與報紙,或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第二種為無線電視之間的整併;第三種為整合後之媒體市占率達1/3以上者;第四種則為同一事業及其關係人,整合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及頻道代理商,超過3項者。

黃文哲表示,本次《反媒體壟斷法》和2015年最大差別,在於媒體市占率之定義,舊版係採市占率推估影響力,本次修法係依照發行量、閱聽人數、廣告收入、訂戶數、消費額,去推估市占率。

*16項審酌標準進行評判「黃線區」設16項審酌標準 *

針對跨媒體併購,未達《反媒體壟斷法》之「紅線」規定,未來在媒體審查上,則會進入「黃線」區,本次修法也訂定了16項審酌標準,包括國家安全、言論自由、新聞專業自主性、內部多元、公眾視聽權益之維護、公眾媒體近用權、對公眾意見之影響、資訊來源之多元性、經營效率之提升、市場集中度及公平競爭、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監督,以及媒體經營者之公共責任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等事項。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閻立泰表示,未來若入「黃線」之媒體併購案,NCC將會從公共利益增進或減損角度衡酌,若媒體之整併導致公共利益之明顯減損,NCC將會予以駁回。

另外,針對網路媒體部分,閻立泰表示,未來媒體併購案,若涉及網路媒體,NCC將會依據「黃線」之16項審查標準,研判是否達到言論集中化問題。

針對NCC16日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審查。針對網路媒體部分,綜合規劃處科長閻立泰表示,將依據「黃線」之16項審查標準進行審查。(資料照,圖取自Andrew Neel@Unsplash)
針對NCC16日完成《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之審查。針對網路媒體部分,綜合規劃處科長閻立泰表示,將依據「黃線」之16項審查標準進行審查。(資料照,圖取自Andrew Neel@Unsplash)

黃文哲表示,針對跨入「黃線」之跨媒體併購,NCC在市場集中度部分,針對有線電視系統以外之媒體,例如全國性報紙之發行量、對言論通路掌控程度,彼此之間的影響係數目前還在討論,相關之審查標準,並無明定標準,未來將透過《反媒體壟斷法》之立法,授權訂定子法進行規範。

降低衝擊 修法採「不溯及既往」

另外,針對上次立法過程引發爭議的「媒金分離」條款,本次修法也採「不溯及既往」方式降低衝擊,「媒金分離」規定僅針對金融機構本身與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並不規範金融機構之大股東。

針對「媒金分離」條款,採取不溯既往方式設計,NCC表示,NCC先前訪查國內媒體,初步檢查並沒有金融機構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受託人,持有媒體10%以上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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