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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瓜灣2名共同業主懶理強制驗窗 遭判罰逾萬元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0年08月20日07:28 • 發布於 2020年08月20日07:28 • on.cc 東網
屋宇署自2012年起推出強制驗窗計劃。
屋宇署自2012年起推出強制驗窗計劃。

無驗窗可被罰款!屋宇署今日(20日)指,2名擁有土瓜灣1個物業的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強制驗窗計劃下發出的法定通知,於本月中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逾萬港元。

涉事物業位於土瓜灣浙江街1幢16層高及樓齡48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共同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他們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惟該兩名業主未有遵從有關通知,遭屋宇署檢控,並於本月13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罰款(即2.5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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