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繼裁定賴嘉怡在未獲香港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罪成後,周三(30日)判其入獄兩周,並飭令她向其無牌活動的受害人賠償9.8萬元,亦被飭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此案成為首宗因無牌活動罪行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兼發出賠償令。
案情指,在2018年4月至5月10日期間,賴嘉怡當時是一名大學生,涉向其友人(即受害人)顯示自己經營證券交易的業務,並誘使受害人向她的銀行帳戶存入資金,以便她代受害人進行證券投資。最後,受害人只從賴嘉怡收到2,000元的據稱盈利,但卻無法取回投資資金。
賴嘉怡已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並已獲准保釋以候上訴。
證監會提醒投資大眾,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案件編號:ESS 3094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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