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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隱瞞違契 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 官:力高與報業無關 惟隱瞞佔用逾20年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10月25日08:11 • 發布於 2022年10月25日08:11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二人否認控罪,案件今(2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陳廣池指,科技園公司以廉價租金出租工業邨地段,作為承租人的蘋果日報印刷公司有責任披露違契的情況,長期的不作為可被視為隱瞞。力高雖牽涉壹傳媒動畫的業務,但無改它私人公司的性質,蘋果在22年來曾替27間附屬公司申領牌照,唯獨未有替力高申領,法官絕不相信黎「忘記」力高的存在,背後原因是力高不符合牌照資格,但它佔用大樓長達20多年,使科技園蒙受不利,故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

官:本案租約關係特殊 不作為可被視為隱瞞

對於辯方所指黎智英並無披露違契的義務,法庭不應把牽涉違契的民事案件以刑事檢控方式處理,陳官指,科技園公司以廉價租金出租工業邨地段,因此科技園與承租人之間便有一種特殊關係,科技園有需要限制其他公司使用出租的處所。陳官認為,在這特殊的租約框架下,承租人的責任是明顯不過,「不作為可被視為隱瞞的行為,虛假陳述更可被視為積極的欺騙行為」。

對於特赦證人周達權的證供,陳官指他沒有誇大其辭,以求開脫或淡化自己的角色,甚至作供期間有時維護前僱主黎智英和前下屬黃偉強,但陳官認為整體上周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官:黎智英是話事人

至於黎智英的角色,陳官指不難看到黎以生意頭腦和精明手段駕馭一個工商業集團,由成立敏鴻印刷公司開始建立起自己的報業王國,且年期穩定,不能以事務繁忙來抹殺自己的責任。從蘋果日報印刷公司1988年成立至2020年,黎一直是集團的最高決策者及主要股東,也是舉足輕重的主事人和話事人,從力高負責替黎管理住所、車及船,聘請住所園丁、船長等,可見黎自然是最終受益人。

官:力高雖牽涉動畫業務 但無改其私人公司性質

法官指,力高是黎的私人公司,性質是提供管理及顧問服務,即使它有支援「動新聞」的會計工作,亦不能抹殺其主要性質。

對於辯方指稱力高辦公室只佔用大樓646平方呎,佔總面積僅0.16%,屬瑣細業務,不影響蘋果大樓的運作,陳官批評是混淆概念,與契約的精神相違背。陳官認為,蘋果有責任替力高向科技園公司申領牌照,避免土地被濫用,這亦是租契訂立租契的原因,辯方的說法若果成立,便會成為容許「劏房」的藉口。

法官續指,雖然力高牽涉「壹動畫」的業務,但不改它是私人公司的性質,作為蘋果公司的「大打雜」,並不會把它變成蘋果公司的附屬公司或有關聯公司。

法官指,文件顯示1997年至2019年期間,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曾向科技園公司就27間附屬公司佔用壹傳媒大樓申請發牌及續牌,可是從未就力高顧問公司提出相關申請。法官表示,絕不相信黎「忘記」力高的存在,合理的推斷是,力高並不符合申領牌照的資格,若果符合資格,他看不到任何原因蘋果會不替力高申領。

辯方指搬遷力高辦公室為「補救」 官批混淆焦點

法官指,按照常理,違約者並不會自動披露違約事宜,在科技園不知情下,力高卻持續佔用蘋果大樓的地方,直至2020年3月遭傳媒大肆報導。從Mark Simon的電郵內容可見,他急切地把力高的地址更改,隨後於5月把力高辦公室搬遷至創紀之城,法官認為是次搬遷並非即興,而Mark Simon不會自行作決定,背後必定由黎智英「拍板」。法官指,黎智英不可能不知道力高須申領牌照,此乃租契規定,是責任而非義務。

辯方曾指,蘋果回覆科技園查詢之時,力高辦公室已搬出,電郵以英語「現在進行式」指力高沒有佔用大樓地方,並不構成隱瞞,蘋果亦就違契作出了「補救」,不存在使科技園蒙受損失的情況。法官批評辯方的說法似是而非、混淆查案關鍵議題,不能抹去蘋果在整個租期的不作為。

黎智英兩項欺詐罪成 官:使科技園蒙受不利

法官認為,力高的業務不關乎「出版及印刷」的「指明用途」,唯一合理推論是黎智英明知須向科技園申領牌照,但力高不符合資格,於是隱瞞力高的存在,但其註冊地址是蘋果大樓所在的駿盈街8號,且佔用長達20多年,黎的不作為是欺詐行為,使科技園有合理期望以為蘋果遵守租契,亦是虛假陳述,且一直持續下去,其行為使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也令黎的私人公司力高能以低廉租金佔用蘋果大樓,從中得益,故裁定黎兩項欺詐罪成。

黃偉強一項欺詐罪成 官:不可能不知力高存在

對於辯方指稱黃偉強雖為行政總監,但沒有專業資格,實為「大打雜」,沒有責任向科技園披露任何東西,也沒有意圖欺詐,陳官認為此說法「值得商榷」。力高並非大樓內的「機密組織」,黃作為行政總監,不可能不知道力高辦公室的存在和業務性質。

陳官又指,黃實為「高級大打雜」,對黎智英言聽計從、事事關心、體貼非常。黃在多年前入職,甚至比周達權更早入職,亦曾以行政總監身份替多間附屬公司申領牌照或續牌,因此不可能對力高的存在不聞不問。

陳官最終裁定,黃偉強由始至終都知道力高的存在及其業務性質與「指明用途」不同,雖然他並非蘋果日報印刷公司的成員,但作為壹傳媒集團的行政總監,他隱瞞力高的存在,使科技園公司蒙在鼓裡,直至事件曝光。黃知悉力高可能涉及違約情況,但在科技園和傳媒的查詢下,他回覆稱力高沒有在大樓內營運,構成了欺詐,故亦裁定罪成。

押後至11.24判刑 明年1月處理沒收令申請

法官押後至11月24日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替二人索取背景報告。黎因另案須繼續還柙;黃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判。法官另定於明年1月27日處理控方的沒收令申請。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周四(27日)再提訊。他在審訊期間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並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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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 禁止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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