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星島日報》報道,金管局擬要求銀行需為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安排,即期間客戶毋須繳付任何費用都可隨時取消貸款。落實時間表暫定為明年6月底前。
報道引述消息指,金管局引入冷靜期,目的在於為個人客戶提供一個合理時間,在簽訂信貸協議後可再仔細考慮個人財務責任並評估自身的還款能力,以盡量減低客戶衝動及過度借貸的影響。金管局要求凡從事無抵押消費信貸業務的零售銀行,應檢視及修改其系統,以盡快並不遲於明年6月底落實冷靜期要求。
金管局表示,為推廣負責任借貸,以及減低銀行客戶衝動和過度借貸的風險,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在香港零售銀行就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向個人客戶提供冷靜期。報道述引述有業界人士意見,指對冷靜期安排或被借款人濫用甚表關注,因借款人可能會利用這個機制不停以債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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