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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日報A1:馬鞍山火燒人案 原審官被斥偏頗 投訴裁不成立放過

on.cc 東網

更新於 02月14日19:30 • 發布於 02月14日19:30 • on.cc 東網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裁定投訴不成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裁定投訴不成立。
事主於當日被燒成火人。
事主於當日被燒成火人。
裁判官林希維.。
裁判官林希維.。
女被告陳海雲被指案發當日在現場喧嘩,被判囚5周。
女被告陳海雲被指案發當日在現場喧嘩,被判囚5周。
當日事主於馬鞍山被人淋易燃液體再點火。
當日事主於馬鞍山被人淋易燃液體再點火。
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案件早前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馬鞍山一名男子於2019年11月反修例事件發生期間,被人淋潑易燃液體點火焚身,一對夫婦被指在現場圍觀及喧嘩,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林希維判處無罪。律政司提上訴並得直,林官再裁定被告罪成判囚5周。而林官亦遭投訴指他處理該案時立場偏頗,錯誤地判定被告無罪。司法機構於周四(13日)宣布,經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裁定投訴不成立。小組認為不同人對裁判官裁決或有意見分歧,但不等同屬偏頗,林官亦無表達任何會令人合理地認為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

據司法機構指,有關的投訴由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林雲浩,及高院原訟庭法官楊家雄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負責調查,並認為投訴不成立。該小組指司法決定是否得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就本案而言,裁判官的司法決定得當與否,已透過上訴程序由原訟法庭作出裁決。雖然高院原訟庭認為裁判官的部分裁斷是有悖常情,對法律原則的理解亦犯錯,但沒有認為裁判官有實際或表面偏頗之處,而僅是推翻他的司法決定,並不等同裁斷其司法行為偏頗。

小組又指綜觀整個審訊過程,林希維裁判官沒有就兩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會令人合理地認為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其行為亦沒有實際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是故,關於林官的投訴並不成立。小組指基於各自的立場或政見,不同人對裁判官裁決或許持有不同意見,然而並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在考慮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絕非唯一考量。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及判刑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

司法機構指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同意有關投訴不成立的結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最終裁定投訴不成立。

本投訴源於裁判官林希維處理一宗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案,該案兩名被告為陳海雲(36歲)及鄺耀文(42歲),兩人為夫婦。該案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事主因喝斥黑衣人破壞馬鞍山港鐵站,遭黑衣人毆打,及後黑衣人逃去,事主則留在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上與圍觀群眾互罵,陳被指當時大罵事主:「返大灣區啦!」鄺則被指斥事主:「你走啦,中國人。×你老母!」然後就有人向事主淋潑液體並點火。

林官於2020年8月經審訊後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並向高院提出案件呈述上訴。高院於2023年6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林官再處理。高院當時指兩名被告的喧嘩行為屬火上加油且帶有挑釁,林官的裁決有悖常情未有考慮當時社會環境,在法律上犯錯。林官於2023年8月就案件重新作裁決,並判處兩人各監禁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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