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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警方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涉國安被捕人士羈留期14日

香港電台

更新於 03月10日01:56 • 發布於 03月08日02:45 • 香港電台 RTHK

特區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提出,警方可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人士,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被捕人首階段羈留期為48小時,當局可於首次申請延長羈留期不超過7日,總羈留期則不得超過首階段羈留期屆滿後起計的14日,即合共16日。
警方亦對相關罪行被捕並獲准保釋人士,向法院申請施加行動限制,裁判官的命令包括限制獲保釋人士在指明時間內居住或留在指明地方、向警方申報同住人士身分資料,亦可限制獲保釋人士不得以任何方式與指明人士聯繫。
草案訂明,行動限制令有效期3個月,有需要時可申請延長,每段延長期為1個月。草案亦提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或受查人士,限制其諮詢個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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