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童樂居|27歲前職員認9罪 判囚4月34周 官:其中5童頭受襲或致腦受創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3年05月23日10:26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7 歲前職員被控 9 項虐兒罪,涉掌摑兒童臉部導致其頭撞牆、將兒童強行「劈腿」等,周二(2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34 周。

辯方求情指,被告多年品行為「A」級,無不良嗜好如食煙飲酒,更會自資為兒童購買東西,為「好盡責嘅幼兒工作者」,僅因壓力犯案。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不接納以壓力為求情理由,指被告「自己放棄專業操守」,又指案情「實在令法庭感到萬分驚訝」,被告肆意發洩在兒童身上,絲毫看不到任何關愛,有一天更襲擊了 4 名兒童,而在本案中,其中 5 名受害兒童頭部受襲,其腦部可能受創。

辯方:被告品行良好、孝順

因工作壓力犯案

被告早前認罪還押。辯方求情指,背景報告正面,即使讀書成績一般,但多年來「品行都係 A 嘅」。其父母離異,被告與母親同住間亦定時探望父親,加上為家中經濟支柱,「不論喺學校,定喺屋企,都沒有品行上嘅問題」。

辯方又指,被告「大部分時間都係喺屋企」,以及買東西予童樂居兒童,無不良嗜好如食煙飲酒、借貸、黑社會聯繫等。

辯方續指,被告和盤托出犯案原因,「歸咎佢自己一時用錯誤、暴力嘅辦法去解決一啲問題」,與感化官見面時表現合作有禮,並表示悔意,承認因守法意識薄弱才犯案,「諗返轉頭都唔知點解會用咁錯嘅方法」。

辯方重申,被告為「盡責女兒」以及「好盡責嘅幼兒工作者」,僅因工作壓力而犯案,另透露被告仍在區域法院面對 2 項虐兒罪,盼法庭將本案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讓她盡早重投社會,服務有需要的人。

官:不評論「童樂居」人手不足

指被告「自棄操守」

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須警告大型幼兒機構的兒童工作者、其虐兒的嚴重後果,儘管涉案並非長時間虐待,亦旨在阻止兒童的違規行為,但必定有較溫柔的方法,而非案中的「粗野手段」。

官續指,涉案襲擊為兒童帶來潛在威脅,特別案中 5 名兒童的頭部受襲。法庭不評論人手不足問題,考慮被告具專業資格和多年經驗,犯案為「自己放棄專業操守」,故不接納工作壓力為求情理由。

官:兒童身體脆弱

常人亦不會如此對待動物

裁判官闡述,兒童身體相當脆弱,即使是一兩下拍打、或頭部撞硬物,亦可能導致身體受傷,甚至腦部受創。案中僅 1 歲大的男童 P 遭其掌摑臉部後、頭部撞到牆身,以及男童 B 遭被告強行「劈腿」,上述「實在令法庭感到萬分驚訝」。被告亦將身體壓在男童 G 的大腿上,如他轉動身體則可能受傷,方法極危險。

官另提及被告曾三度拖行一名身分不詳兒童,再多次把腳踏在該兒童身旁地墊上,或懸空在他的臉上,當中被告曾因工作而中斷動作,有充份機會冷靜下來,卻繼續施襲,裝作踢向兒童,加上兒童感到地墊震動,受「視覺及體感的震撼」,直言「即使對待動物,常人也不會作出如此行為」。

官:被告肆意發洩壓力

判囚 4 個月 34 周監禁

裁判官總結,涉案體罰顯然讓兒童感痛苦、害怕,被告 「把自己的壓力肆意發洩在受害兒童身上」,絲毫看不到任何關愛,尤其考慮被告 「有一天襲擊了 4 個兒童」,工作壓力或爭取向上級表現非合理原因。而被告不介意其行為被閉路電視拍攝或在場其他兒童目睹,可謂罔顧法紀。

裁判官將 9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定為 6 周至 6 個月監禁不等;經全數認罪扣減及考慮「總刑期原則」後,其中一項控罪的 4 個月監禁,與其他控罪中各 3 周及 5 周監禁分期執行,終判囚 4 個月 34 周監禁。

童樂居共 34 人被起訴

至今 15 人於裁院罪成

被告馮凱琍(現年 27 歲)承認 9 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1 日期間,在旺角童樂居內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兒童責任,分別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1 歲男童 G 、男童 P;2 歲男童 B 、男童 U 、女童 W;3 歲男童 A、女童 I ,以及 2 名身分不詳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後,至今共 34 人被落案檢控。當中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域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另有 16 名被告的案件於裁判法院處理,至今 15 人罪成。當中 11 人先後認罪,包括本案被告,被判囚 4 星期至 1 年 2 星期不等。

另外 4 人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至 15 個月不等。餘下 1 人的案件將於 6 月 2 日作結案陳詞。

KCCC285/2022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