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周五(27日)表決通過《浙江省婚假規定》(下稱《規定》),內容提及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職工可享受13天婚假,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選擇一次性休完或分段休假,期間照發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規定》明確指出,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婚假。職工如選擇休婚假,應當自登記結婚之日起一年內休假,如因工作需要而不能在一年內休婚假,經用人單位及職工協商,可延遲半年休假。它同時規定,職工在《規定》施行之日前登記結婚未滿一年及未休婚假,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而已休婚假者,可補足婚假。
在《規定》實施前,浙江法定婚假為3天。其中長三角其他地區中,上海市婚假為10天,江蘇省及安徽省均為13天。從全國來看,吉林省、福建省及重慶市等婚假為15天,河北省為18天,山西省及甘肅省更達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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