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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陸稱下屬車外觸碰波棍阻離開 官:長臂猿都唔得啦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01月03日09:22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陸稱下屬車外觸碰波棍阻離開 官:長臂猿都唔得啦
警司陸振中涉非禮及襲擊下屬 陸稱下屬車外觸碰波棍阻離開 官:長臂猿都唔得啦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 X,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陸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選擇作供,周五(3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27 日審訊,續受控方盤問。
就危駕一事,陸盤問下稱 X 在車外碰觸其車輛波棍,阻他離開,被法官勞潔儀打斷指,片中可見車外人站直,「阿證人…點掂到波棍?長臂猿都唔得啦!你講啲嘢太離譜…你講啲嘢要有人信先得㗎!」
就陸飯局後回警署,陸稱他當時持手機充當電筒,搜查署內有否違例存放的獨木舟。控方質疑,為何多名同事致電他卻沒有回覆?陸稱自己有兩部手機,當時帶私人電話,又稱沒問同事借電筒,因怕他們通知 X 等人。官打斷問,「通知啲咩呀?通知借電筒呀?」又質疑「你話捉老鼠唔得呀?」陸稱當時沒想起。

陸第二日接受盤問

陸振中於 2024 年 10 月 10 日(審訊第 21 日)時被裁定表證成立,他同年 12 月 11 日(審訊第 22 日)選擇作供,本周五接受控方第二日盤問。主控是日盤問,針對 7 月飯局後陸涉襲擊下屬及危險駕駛事件。

官打斷陸作供:你講啲嘢太離譜

就 7 月飯局後,陸涉危駕一事,主控播放停車場閉路電視片段指,陸正逆線行駛。陸稱是第一次到該停車場,而自己是謹慎的駕駛者,當時有望向牆身、附近有否其他車輛,但沒留意地上有指示,如自己當時望到,絕不會如此逆線。主控再三追問,他如此逆線行駛,是否危險駕駛?陸在第三次被問及時,稱如現時重看,若當時有其他車輛,「係有危險嘅」。

主控播放另一節片段指,陸駕駛時有人一直在其車輛左邊,是否中途才留意到?陸同意指,他駛行了一段時間才發現。主控續指,陸「拖住佢行咁耐路程」,是否危駕?陸否認稱出車時該人不在,而且他聽到車門有聲已立即停車。

主控再播放另一節片段,可見副駕車門打開,有人站在旁邊。主控追問情節,陸多次解釋稱,是其下屬 X 伸手觸碰其車輛波棍,阻他離開。法官勞潔宜打斷指,片中可見 X 站直,「阿證人…點掂到波棍?長臂猿都唔得啦!你講啲嘢太離譜,都忍唔住要講」、「你講啲嘢要有人信先得㗎!」官又對主控指,片中已可見陸駕駛時,對車旁有人的情況,「醒覺慢(過)正常(人)好多」,稱「有啲嘢太明顯,唔使講,晒時間」。

陸稱自己「驚得罪」三名下屬

主控亦就 7 月飯局涉襲擊一事盤問。陸稱當時 3 名下屬,即 X 、蔡文浩、賴文顯就沙頭角分區紀律事宜要求自己代三人說情,並阻止他離開,自己就對三人稱自己要回警署,但不是「報串」,而是要沖涼、食藥,之後蔡拉著他的衫,而 X 其後失重心,跌向行人路石壆,自己有對事後到場的總督察黃燦熊、2 名「時沙」稱,認為三名下屬「飲大咗」,著他們幫忙「睇住」3 人。

主控提出,蔡不需請求陸為自己說情,因為「成個調查都唔關你事」,陸否認。主控再提出,此說法是陸編造出來,陸再否認。

主控再指,陸的下屬均懼於陸的權力。陸否認。主控指,陸曾稱下屬沒離開 6 月飯局,因怕會引上司黃燦熊不高興,「寫衰佢哋 report」。陸稱此是他的估計。主控再指,既然他們會怕黃燦熊,他們會更怕比黃更高級的陸。陸否認,稱自己的管理模式與黃很不同。

主控其後問,蔡怕得罪陸,因他想轉至另一部門。陸稱蔡是想轉部門,但不知是否怕得罪自己,又說「我都驚得罪佢哋 3 個」,因他們也可向上級反映他的管理模式,又指自己毋須為三人寫工作表現報告。主控指,若陸之後續在沙頭角工作,就要為三人寫報告?陸同意。

主控又質疑,當時其下屬受傷,其後已有救護車駛至,為何陸仍離開。陸稱自己當時不知下屬受傷,且救護車停泊民居。

陸稱返警署後搜獨木舟

先後遭控方、官質疑

根據證供,陸離開 7 月飯局現場後,乘的士返回沙頭角警署。主控指,數名證人稱曾在陸辦公室門口拍門,及致電陸多次,但均不獲回應。陸稱自己返回警署後洗澡、「飲杯嘢」,隨後沒睡,去搜查 X 等人提及的違規獨木舟是否仍在警署內,期間有用手機電筒照明。

主控質疑,如陸是用手機電筒,為何會留意不到下屬致電?陸先稱自己說得不好,續指自己有兩部手機,一部處理公事,另一部為私人電話,自己當時攜帶私人電話外出。主控再問,為何不問警署內警員借電筒?陸稱怕他們會通知 X 等下屬,又怕他們會問借的原因、提出幫忙。官再打斷,問「通知啲咩呀?通知借電筒呀?」又質疑「你話捉老鼠唔得呀?」陸稱當時沒想起。

主控貿疑陸是編造口供。陸否認,又重申自己當時想盡快查明事件真偽,最快的方法是找到獨木舟此一證物。

被控 7 罪受審

陸振中否認 7 罪受審,控罪包括 3 項猥褻侵犯,及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罪。

綜合早前證供,案發時為陸振中女下屬的見習督察、事主 X 指稱,2022 年 6 月的同僚飯局上,她不勝酒力,遭陸三度帶往傷殘人士洗手間非禮,期間陸的陽具「無可避免地觸及」其嘴唇。同年 7 月另一場飯局,X 和沙頭角另一名督察蔡文浩、見習督察賴文顯,則指稱阻止喝醉後的陸駕車時,被陸襲擊。

DCCC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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