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協前黨組成員、副主席曲敏受賄案周三(6日)由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24萬港元),追繳對其受賄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曲敏2001年至2022年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農業科學研究所所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北屯市委副書記、市長,黑龍江省綏化市委副書記、市長、市委書記,黑龍江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約6,843萬元(約7,408萬港元)。
法院認為,曲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他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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