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務管制條例生效3周年前夕,有團體批評租管例未能保障租戶權益,包括缺乏強制書面租約,業主和租客容易口同鼻拗,加上租戶遇上維修問題時,業主往往拒絕維修。團體又稱,差估署執法力度差強人意,巡查次數不如理想,促請政府及相關部門盡快檢討條例,堵塞漏洞,保障劏房租戶權益。
居於觀塘區的陳小姐表示,其居住的劏房單位經常出現「跳電」問題,最嚴重曾經一星期內發生三次「跳電」,擔心會引致單位出現火災或漏電。但業主只採取拖字訣,一直不願意履行其作為業主的責任協助維修。而居於葵涌的謝女士稱,已居住劏房6年,期間亦經常面對不同維修問題,例如污水渠爆裂牆身滲水等維修狀況,但不同的業主均逃避維修責任,令謝女士須於6年內搬遷6次。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及全港劏房居民大聯盟表示,署方至今只提供租約範本,但沒有強制使用,又發現業主普遍採用文具舖購買的不合《條例》的租約,建議政府以修例方式規定凡屬於劏房租賃,就不容許口頭租約存在。團體又指,劏房租賃雙方關係不平等,加上現時租管條例沒有硬性規定業主必須承擔維修責任,故當租戶遇上維修問題時,業主往往會拒絕承認維修責任或採取拖字訣,最後租戶只能夠無奈地自己出錢維修。他們建議政府須釐清租管條例下租賃雙方的維修權責,並強制規定業主必須承擔維修責任, 不只是流於義務性質,避免出現租戶被迫承擔原本應是業主的維修責任的情況,以保障租客權益。
團體又稱,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自生效以來仍存在諸多不足之處,包括《條例》並未規範起始租金,雖然《條例》規管次期租賃的租金加幅上限為10%,但新舊租賃之間因未有起始租金而容讓業主任意加租,大大削弱了租客承擔合理租金的能力。加上有部分業主在《條例》實施後將原濫收費用轉嫁在租金上,在缺乏起始租金的規管下使《條例》成為「無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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