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7歲、擁有博士學歷的香港男子,去年3月在澳門以鐵錘殺害1名當地賣淫女子,被澳門初級法院判處22年6個月徒刑。男子早前上訴至中級法院失敗後,再上訴至澳門終審法院,認為量刑過重。法庭今日(22日)對案件審理後,合議庭表示,案中查明的事實顯示,涉案男子的犯罪故意程度極高,並非臨時起意,而是有預謀地實施搶劫及殺人行為,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任何人都會確信應該對他及其行為予以特別譴責。合議庭最終裁定其上訴敗訴。
合議庭強調,犯案男子的殺人行為符合《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g項規定罪狀所要求的「行為人在冷靜之精神狀態下,或經深思所採用之方法後而為行為,又或殺人意圖持續超逾二十四小時」,具備該三項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經綜合考慮本案中查明的具體情節、《刑法典》第40條以及第65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所有對上訴方有利和不利的情節,合議庭認為被上訴裁判對上訴方實施的一項加重殺人罪(既遂)處以22年6個月徒刑並無量刑過重之嫌。
另外,合議庭指出,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方的上訴敗訴。
至少於2023年1月29日,涉案男子開始策劃殺害從事性工作的女事主及搶劫其賣淫所得的計劃,包括在互聯網上搜索人體要害部位及擊打方法,並規劃了實施計劃的具體步驟。同年3月10日晚上,男子攜帶鐵錘按照約定來到事主租住的從事賣淫活動的酒店房間,在與其完成性交易後,尾隨事主進入洗手間,趁其不備從後用鐵錘敲打其頭部多下,導致被害人的左頭顱頂骨爆裂,犯案男子的上述行為直接導致事主因頭部受到硬物重擊致顱內損傷而死亡。該男子在殺人後將作案工具、事主的手提電話和物品等物件帶離案發現場並棄置於或藏於澳門多個不同地方,以避免留下犯罪證據,從而逃避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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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
✖️i
畜牲
BS
11月22日15:49
Chan Kin Yi
唔使判死刑咪算好彩囉!
咁你仲想點呀?
22年啱架啦!
11月22日15:52
deon 長崎旦糕
專才
11月22日15:30
LukeLuk
判罪太輕了
11月23日00:46
逍遙自在
黃絲曱甴果然無個係好人🤣super
11月22日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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