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立法會加會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討論「管有煽惑性質物品」時,選委界管浩鳴以《蘋果日報》為例,指如果有人在家收藏此報,目的是「紀錄吓呢份咁衰嘅報紙」,當23條通過立法後,需否找出來銷毀它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法例通過後市民仍然管有煽動刊物就屬違法,刊物何時印製並不重要。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就指,條例不存在追溯力,會在拘捕後「到時去睇係咪煽動刊物」。
管浩鳴追問,市民可否用「以前擺咗喺度,唔小心搵唔晒出嚟」作為辯解理由?鄧炳強回應,如果市民目的不是作為煽動用途,可作「合理辯解」。如果社交媒體公司拒絕將被指有煽動意圖的內容「下架」,又會否犯法?梁文豐指需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多次引用快必煽動案,指由法庭判詞可見,市民批評政府和法庭判案並無問題:「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但他指是否有「煽動意圖」就要看上文下理,如果批評時「淨係鬧,冇講點解腐敗,冇講建議」,容易讓人推論為挑動仇恨;但若有談及理由、提出優化建議,感覺會完全不同:「起碼話到俾人聽,你唔係純粹為咗令人憎恨法庭,正唔正確係另一樣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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