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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修樹女工死因研訊 官裁定死於意外 指已改善毋須給意見 兒:無法理解

法庭線 The Witness

發布於 2024年12月17日06:47

康文署樹木組女工 2021 年 8 月在西環使用升降台修樹時,吊臂突然屈曲,升降台急墮撞向大吊臂,她當場昏迷,送院後不治。經歷 8 天聆訊後,死因裁判官林希維周二(17日)裁定死者死於意外,直接死因是多重胸部創傷,並指康文署已落實勞工處的改善建議,故毋須另行給予意見。
官又指,涉事吊臂斷裂原因為「金屬疲勞」,而車輛曾於案發 5 個月前做年檢,不評論是否涉及人為疏忽或責任,指這方面將循民事定斷。

死者的長子在法院外指,「無法理解」母親被裁定死於意外,但指家屬已盡了能力做事。他又指,對於民事追討責任期望不大,因家屬有舉證責任但手中資料有限。康文署回覆指,再次對家屬致以深切慰問,會定期檢視安全工作系統並適時更新,以保障員工和市民的安全。

死者曾賽茹丈夫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死者曾賽茹丈夫離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官:死於意外致多重胸部創傷

拒納死於非法被殺

死因裁判官林希維指,本案是一宗有人工作期間離世案件,裁決前先向家屬致慰問,由於家屬另已提出民事案,故是次裁斷將會簡短,以免有所影響。

官指,死因庭一般所稱的「死因」,是指病理學死因,而意外成因不能視之為死亡原因。官引法醫指,曾賽茹的直接死因是「多重胸部創傷」,急症室醫生也不反對,故裁定曾的死因為「多重胸部創傷」。

官指,家屬認為死者是非法被殺,基礎是「有人犯下嚴重疏忽所致誤殺」;而在普通法下,嚴重疏忽是指令到合理謹慎者遇見危險,而受害人不止受傷、嚴重傷害,而且會死亡。

但官認為此等情況不曾在本案出現,因為涉事吊臂斷裂原因為「金屬疲勞」,而涉事車輛曾於 2021 年 3 月做年檢,就算有幾毫米裂紋,但難憑目測發現,故不評論事件是否涉及人為疏忽或責任,指這方面將循民事定斷。

官續指,就算有人疏忽,也不認為涉及法律上疏忽以致誤殺的證據,最終拒納家屬陳詞,裁定死者是死於意外(法律 101 文章)。

官:康文署已落實改善 毋須另給意見

官又說,死因庭一般會針對「將來點做得更好」給予意見,但認為康文署已落實勞工處在事發後所提的意見,故他毋須另行給予意見,唯一關注 5 至 10 年車齡的車輛,指引應要列明每隔多久進行一次「無損檢測」,官認為應為 2 年,但認為總括而言,毋須在聆訊中提出建議。

此外,官裁決之前回應家屬方在陳詞期間提及的批評。林指家屬說專家證人、教授胡志文涉能力不足或隱瞞一說,對胡是「極不尊重、胡亂批評」,因胡已解釋,兩份報告是分別應勞工處、警方所做,目的不同。

對於家屬說,警方沒把涉事車輛由筲箕灣開出至案發一刻片段交出,亦涉嘗試隱瞞事發經過,官表示指控極嚴重,沒證供指警方涉隱瞞,而官參考警方供詞後,認為現時呈堂片段是車長下載至自己手機,再轉交警方。

死者長子劉鎧華(右)(《法庭線》記者攝)
死者長子劉鎧華(右)(《法庭線》記者攝)
長子:無法理解死於意外

死者的長子劉鎧華在法院外回應指,「無法理解」母親被裁定死於意外,到現時他仍無法理解「意外成因」和「死亡原因」兩者之間有何分別,質疑若死因庭只是裁定病理學死因,「咁點解要叫晒咁多個人,咁多個證人,咁多個 party 都出席呢?咁點解唔直接就醫生、法醫,咁其實就已經可以達致佢呢個裁決」。

劉又認為,官循病理學方向決定死因後,「其實已經係唔會還原到一個公道出嚟」。他指官的裁決止於「金屬疲勞」,重申專家教授有說過,金屬疲勞不是自然老化、自然損耗所致,而是涉及燒焊後所致的「應力集中」,「呢一點,係完全無喺個判決度提過」。但他認為是預料之內,「我都知道個官係唔會採納我哋嘅意見,只不過我哋而家都,只係盡自己能力可以做到嘅嘢」。

劉又說,多天審訊後仍有疑問未解,例如涉事行車紀錄儀片段為何不完整,並質疑記憶卡並沒損毀、是否有人「做漏咗啲嘢」。對於官指他不尊重教授胡志文,劉說認為是官「斷章取義」,稱自己陳詞時不是指胡能力不足。

問及整個死因研訊予其有何感受,劉抬頭望天、深呼吸了幾口後稱,「我覺得我哋家屬做嘅嘢係好有限、好被動同埋無能為力嘅」,指因調查、傳召證人及證供皆由警方負責、決定,認為研訊中仍有許多口供、證據沒呈堂,包括胡 2021 年所撰的草稿報告。

對於官裁決時指,將由民事審訊斷定否涉及人為疏忽或責任;劉答期望不大,指因原告一方有舉證責任,但家屬所得資料有限。另未來會照常過活,沒特別打算。

康文署:再深切慰問 勞工處:知悉部門落實建議

康文署回覆指,再次對意外身故女技工的家屬致以深切慰問。由於有關的民事索償仍在進行中,現階段不宜作評論。署方又指,會定期檢視安全工作系統,並適時作出更新,以保障員工和市民的安全。機電署口頭回覆指,可參見康文署之回應,沒其他補充。

勞工處指,知悉相關部門已因應該意外制定了安全改善計劃書,以落實處方提出的建議。處方又指,因應職安健風險的變化,不時檢視職安健刊物包括安全指引,並按需要更新內容,讓持份者更清楚了解最新要求及風險情況。

8 天聆訊、傳召近 20 人

事故發生於 2021 年 8 月 18 日,康文署港島西樹木組第 3 、4 隊在早上 9 時許抵達西營盤水街鋸樹,升降台上載有死者「茹姐」曾賽茹和傷者陳敬晚。至約 9 時 36 分,升降台吊臂急墮撞向大吊臂,兩人由消防員到場救出,曾送院後不治。涉事車輛事發時已服務 11 年,附有大、細吊臂及升降台。斷裂的吊臂,為其中一節裝有「doubler」(接駁鐵筒)的細吊臂。

8 天聆訊,庭上共傳召近 20 名證人,包括當日同場技工陳晚敬、江展權、蕭祖沛、蔡文雄等,傳召與涉事車輛維護相關的政府部門職員、外判,負責調查事故的勞工處職員、專家,以及判斷曾賽茹去世的醫生、法醫。

車輛原由機電署負責維修,2015 年 4 月起外判予「地勤設備公司」跟進。「地勤」於意外發生前 5 個月,即 2021 年 3 月曾檢查涉事車輛,但 2018 年、2020 年有人為失誤,未為其做年度徹底檢查。當年的檢驗亦毋須為升降台做「無損檢查」(non-destructive test,簡稱 NDT),即以超音波等方式檢查金屬內部有否裂痕。

重新審訊、家屬續沒律師代表

本案曾於 2024 年 4 月展開死因研訊,惟死者曾賽茹(終年 55 歲)的家屬,於開庭後擬聘律師,故押後至 12 月再重召證人重新審理。研訊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主審、不設陪審團。

家屬方繼續沒律師代表,由死者的長子及幼子提問。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簡永輝;列作利害關係方的康文署及機電工程署,由大律師葉迪斌代表。

CCDI-716/2021(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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