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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警署外非法集結 4人分囚5月1周至6個月

on.cc 東網

更新於 2022年01月28日10:08 • 發布於 2022年01月28日10:08 • on.cc 東網
4名被告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
4名被告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

2019年8月12日晚,沙田警署外有人聚集叫囂,向警署投雜物及照射雷射筆,當中5男1女被捕及起訴。經審訊後,4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今天(28日)在九龍城法院判刑。其中3人入獄6個月,1人判監5個月1星期。法庭批准其中1名被告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崔美霞指,本案案情嚴重,集結人數眾多,擾亂公眾秩序,威脅在場人士人身安全,更癱瘓警署,令警署不能正常運作,認為判刑須具阻嚇性。

4名被定罪的被告分別為區嘉偉(27歲,無業)、葉盛富(24歲,經理)、蔡承志(24歲,文員)及何皓賢(27歲,機場助理)。同案另一被告楊基樂(26歲,助理工程師)在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2星期。

裁判官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暴力,但他們無視警方警告逗留在場,增加出現暴力的風險,判監無可避免。法庭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除了被告何皓賢表達真實悔意,扣減3星期外,其餘被告均無減刑因素。區嘉偉透過律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條件包括交出1萬港元,不得離港,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辯方求情時指,是次非法集結規模不算大,不涉及嚴重暴力,或佔據道路堵塞交通,與同類案件相比不算最嚴重。考慮到現時社氣氛已改變,重犯機會低,冀法庭輕判。其中蔡承志透過代表律師稱,對當日「八卦」到場感到懊悔,如今被定罪亦深感無助;何皓賢代表律師則稱,被告已經反省,以後會三思而後行。

案件編號:STCC 11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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