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新聞

法改會建議容許律師於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收費架構」

香港電台

更新於 2021年12月16日11:08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5日03:15 • 香港電台 RTHK

法律改革委員會完成有關仲裁收費的公眾諮詢,建議修改香港法律,容許律師可以在仲裁採用「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報告建議,律師可以與當事人訂立3種協議,包括按條件收費、按損害賠償收費,以及混合式按損害賠償收費的協議。就採用按條件收費協議,訂定成功收費應該參照基準訟費,成功收費上限定於訟費的100%;至於另外兩款協議,若當事人取得財務利益,支付的費用上限是財務利益的50%。
報告建議,附屬法例應列出詳細框架,並制定保障措施,包括要以書面訂立協議,並設有最少7天冷靜期。另外,為仲裁訂立的「與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在關於人身傷害申索的範圍內屬無效及不可執行。
小組委員會表示,有關建議只限於仲裁及相關法院程序,這個改革有必要進行,提高香港作為主要仲裁中心的競爭力,並因應當事人日益殷切需求而提供釐定價格和收費形式的彈性。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