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4年7月在立會議事廳內,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杯,前年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判囚兩周,惟早前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定罪及判刑撤銷。律政司發言人證實,在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認為沒有法律基礎就該案提出上訴。
高院法官張慧玲於上訴案的判詞中,先質疑時任特首梁振英的供詞。梁供稱案發時意識到自己可能受傷,「企喺度」、「freeze咗」,但法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發現由玻璃杯著地一刻,梁一直沒有回頭觀看,亦沒做出任何動作檢視自己有否受傷。法官指,明白梁是特首,當時正出席答問大會,若感震驚亦未必會流露驚恐之情,但若事實果真如梁所言,梁可不立即回頭觀望撞擊聲的來源?而玻璃杯亦沒有接觸到梁,難明梁何以自言「意識」到受傷,批評梁的表現「於理不合,存在固有不可能性」。
再者,法官從閉路電視片段看見,黃毓民掟出的玻璃杯,確實沒有擊中梁振英,這證據支持了黃沒有襲擊梁的意圖,認為本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黃企圖襲擊梁。
【案件編號:HCMA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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