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涉性侵女院友案 張申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裁決 官押後3個月頒決定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被指 2014 年在其辦公室內,性侵智障女院友,惟因事主無法作供而最終撤控。事主與母親入稟區院,向張健華及兩間公司循民事索償,獲裁勝訴,張須賠償逾 83 萬元。張健華不服決定,提出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申請,周五(24 日)在高等法院(暫代區院)聆訊後,法官黃若鋒押後 3 個月頒判詞決定。
張健華親自陳詞稱「要夠創傷,創傷夠大,先可以影響到有創傷性後遺症」,惟事前「完全無一個任何嘅發現,係事主有唔開心,有任何嘅抑鬱呀嗰啲病症」,又稱法官「修改咗好多證據」,指原告的創傷性後遺症是反複性侵所致,但他被指稱涉一次性侵事件,而閉路電視片段中,自己「一個性侵動作都無,一個清潔嘅動作又無」。
張又說,法官對他指控嚴重,卻「引用唔到任何一個動作,或者對方個講法」,「呢個指控對我實在太嚴重喇,同埋處罰太高,承受唔起,所以一定要上訴落去。」
張健華提上訴許可、暫緩執行申請
張健華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他稱是次有兩個申請,涉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就上訴許可,他稱「控罪書」上寫明,「要夠創傷,創傷夠大,先可以影響到有創傷性後遺症」,惟「42 日嗰度,完全無一個任何嘅發現,係事主有唔開心,有任何嘅抑鬱呀嗰啲病症…而家 42 日嗰度,連一個唔開心都無」。
翻查原審判詞,本案指稱的案發日期為 2014 年 8 月 10 日,事主至同年 9 月 22 日因發脾氣、咬傷同屋而被送院,被證實患上「創傷性後遺症」(PTSD),兩事件之間相隔 42 日。
判詞另亦提及,同年 8 月 11 日事主也曾被送院,當時她情緒不穩; 8 月 21 日至 9 月 4 日應診期間,則情緒穩定。而她搬出「康橋之家」後,有自殘行為如撞頭至牆,亦有行為紊亂,如突在他人面前脫衣等,另亦有幻聽。
張稱指控太嚴重、處罰太高
張健華續陳詞指「法官修改咗好多證據」,法官黃若鋒則反問「咩叫修改證據?」張答,「醫療報告講係重複性侵,所以引致到佢有咁嘅,即係創傷性後遺症嘅。但係法官喺度,喺呢度係改佢係一次性。咁我認為,我問過其他嘅法律意思(意見)就係……法官有無咁嘅權力去修改個報告?」官聞言稱「我無修改個報告」。
張則續稱,報告稱重複、反複性侵才致原告有 PTSD,「而家對家只係講咗一次。但係一次入面,法官寫得好清楚,睇閉路電視,一個性侵動作都無,一個清潔嘅動作又無。」
張又說,法官在判詞結尾對他寫了一個「好嚴重嘅指控」,惟案中「引用唔到任何一個動作,或者對方個講法」、「因此我希望我要上訴,因為實在對我,呢個指控對我實在太嚴重喇,同埋處罰太高,承受唔起,所以一定要上訴落去。」
原告稱裁決後已申請張破產
原告方的代表大狀謝祿英指,書面陳詞已涵蓋回應,不作補充。官問,上訴方的上訴理據,完全是針對事實裁斷,另亦針對責任,數額方面則沒有上訴?謝確認。官再問,張健華有否其他補充?張答沒有。
官再問謝祿英,指事隔多時,原告方做了甚麼執行判決?謝稱已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要求法庭批准張健華破產,另又提到是於 2024 年 12 月發出,「因為一路喺搵張生嗰度有啲困難」。官其後指,押後 3 個月頒布判詞。
因事主無法作供刑事撤控
張健華於 2014 年被控一項「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於同年 8 月 10 日,與精神無行為能力的 21 歲女子 X 非法性交。X 在錄影會面中提到,張用陰莖插入其私處。警方另在辦公室內的垃圾桶,找到 6 張紙巾,當中的精液染有張及事主 DNA。
2016 年 5 月 17 日,事主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不適宜出庭作供,控方終撤控。張健華其後就上述事件,遭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永久「踢出」社工註冊紀錄冊。
事主與母親在 2018 年再入稟提出民事訴訟。區院法官黃若鋒在 2024 年 3 月頒下判詞,指信納張健華曾性侵事主,而次被告康橋護理服務有限公司,則未有履行應有的照顧責任,判原告方勝訴,張健華須賠償 83.6 萬元,康橋則要賠償 35.8 萬元。
張健華被指性侵案整合詳見另稿。
DCPI648/2018
《法庭線》報道全部免費開放,有賴讀者訂閱支持營運:
https://bit.ly/3LJeOzX
追蹤《法庭線》網站及各平台:
https://linktr.ee/thewitness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