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被告一方上訴至終審法院,5 位法官周一(12 日)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並不相同,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終院又指,上訴方的主張,違背香港所有與憲法挑戰有關的原則,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已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
吳靄儀庭外表示,本次裁決非常重要,但未有時間詳細研究判詞,不適合作出評論,另感謝律師團隊及一直支持他們的市民;李柱銘則稱「No comment」。
上訴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何沛謙、潘熙、彭耀鴻等人代表。吳靄儀、李柱銘、梁國雄妻子陳寶瑩、前觀塘區議會主席蔡澤鴻、支聯會前常委徐漢光到庭旁聽。
律政司由外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大律師林芷瑩、高級檢控官吳加悅及劉允祥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霍兆剛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
爭議本港應否遵從英案例 檢控、定罪決定損集會自由
本案爭議終審法院應否採納英國最高法院在 DPP v Ziegler (SC(E))和/或 Reference by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Northern Ireland – Abortion Services (Safe Access Zones) 判詞中,有關「執行相稱性」(operational proportionality)測試的判例。
翻查兩案判詞,英國最高法院採納歐洲人權法院看法,指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等,全屬《歐洲人權公約》定義下對人權的「限制」,因此必須符合相稱性。法庭需評估每宗案件案情,決定有關限制,包括檢控決定及定罪,是否符合相稱性。
終院:英港法制特點不同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共同頒布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其中 Ziegler 案並非與憲法挑戰有關,而是一宗涉及阻礙控罪元素(ingredients of the obstruction offence)、如何構成合法辯解等的上訴案,「所有問題都是英國國內刑法(all questions of English domestic criminal law)」。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涉北愛爾蘭議會通過法案,禁止任何人在墮胎中心外被劃為安全區(safe access zones)的地方進行反墮胎示威,以保障前往診所的婦女權利。終院形容,該案背景與香港相距甚遠。
終院先指出,Abortion Services 案所用的相稱性測試,並非本港採納的「Hysan 四階段相稱性測試」,因此「在本地司法判例沒有地位(has no place in our jurisprudence)」。
至於 Abortion Services 案提到,法院可以檢視定罪的相稱性,終院則認為,在香港法制中,若法律已被視為合憲,不應再基於相稱性,而單獨檢視相關司法行為,包括定罪決定,「該附帶意見在港不適用(that dictum would be inapplicable in Hong Kong)」。
終院:人權挑戰法律框架不同
終院重申,英國及香港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不同,舉例提到當法庭裁定當局某項舉措違憲,可提出不同補救措施(remedial measures)。在香港,若被挑戰的舉措無法通過相稱性評估,法庭可考慮頒下補救令,予以糾正,以保留相關受質疑的舉措。若法庭無法頒下補救令,則可宣告該違憲舉措無效及廢除。
惟在英國,法院可選擇的補救措施相當有限,例如並沒有權宣告措施或條例無效。因此,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文,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繼續執行,有機會令相關檢控、定罪及判刑決定,進一步被質疑對《公約》權利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
終院認為,由於英港評估限制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問題及考慮,而本港法院「應遵從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this jurisdiction are well-settled and should be adhered to)」,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兩宗英國案例。
終院:檢控定罪過程受管轄 法院決定指控是否成立
終院強調,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過程,在本港受到完善法律和程序管轄,有其自身邏輯和正當性(Those processes are governed by well-developed rules of law and procedure which have their own logic and justification)﹐又質疑上訴方指當日集會和平,充其量只是求情因素。
判詞進一步指,在本港若逮捕不符《警隊條例》要求,會被質疑屬非法拘捕;《基本法》則訂明律政司的檢控工作不受干涉,若法院認為某檢控不應提出,例如缺乏證據,解決方法應該是根據案情駁回案件。
至於定罪,法庭的角色是決定指控是否成立,此受刑法、證據和程序約束。而這些法例 、程序經過幾個世紀以來,隨著普通法原則、判例演變而成。判詞認為,若完成審訊後,法院適當應用法律、被告適當地遭定罪,「很難看出如何合理地對該定罪,進行進一步的相稱性調查」。
終院:英國法院權力 某些方面比港法院更有限
常任法官林文瀚補充,2019 年示威迅速演變成騷亂,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因此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維護公共秩序。他續指,上訴人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法院會審查警方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相稱性等,包括風險評估。
對於上訴人稱當日示威和平進行,並無暴力發生,他們都是行使其示威權利,故不應被檢控,林文瀚認為,這說法等同指若有人不認同警方反對集會的決定,可無視其決定,有如重寫在《公安條例》中所達至的謹慎平衡。
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亦同意張舉能、李義意見,另指出香港、英國憲法安排不同,前者憲法權利是基本權利(basic rights),後者則是公約權利(convention rights)。他指,英國憲法以「議會主權」為基礎,因此英國法院的權力,在某些方面比香港法院更有限。基於憲法差異,香港和英國法院裁定限制不相稱後,會採取不同做法。
終院:上訴方主張違背香港法律原則總括而言,終院指上訴人針對《公安條例》的憲法挑戰,既被裁定不成立,又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加上他們針對定罪的事實基礎上訴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終院認為,上訴方主張不能成立,違背香港所有與憲法挑戰有關的原則,尤是相稱性評估原則,亦對憲法問題沒有實質影響。終院重申,對拘捕、檢控、定罪及判刑進行單獨相稱性測試,是不適當和不必要,一致裁定上訴方敗訴。
FACC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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