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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稱涉案地段有違法行為 故展開收地程序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2年05月04日10:40 • 發布於 2022年05月04日10:40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高層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今日(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傳召首名證人、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他供稱從不同傳媒和消息得知涉案地段出現違法行為,曾向蘋果印刷公司發信,要求他們澄清力高和慈善基金是否有使用涉案地段,至2021年9月要求收地。

科技園公司行政總裁黃克強供稱,公司把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出租予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除了租契上的「指明用途」,即出版及印刷報紙及雜誌之外,不得使用該地段作其他用途,附屬公司和有連繫公司若要共用或部份使用該地段,可向科技園公司申請牌照,惟力高顧問公司和蘋果日報慈善基金從未申請相關牌照。

黃續稱,2020年3月起得悉不少傳媒報導和消息指涉案地段出現涉嫌違法行為,故向蘋果印刷公司發信,要求他們澄清力高和慈善基金是否有使用涉案地段。科技園公司於4月收到蘋果回覆,稱有使用涉案地址作登記,但實際上並沒有使用該地段。

至2021年6月,科技園公司透過律師行發信予蘋果,稱知悉該地段有違法行為,並將會展開收地程序。同年9月,科技園公司向蘋果發出傳訊令狀,要求蘋果交出空置用地的管有權。

黃未完成作供,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原有3名被告:黎智英(74歲)、周達權(64歲)和黃偉強(60歲)。周分拆成另案處理,黎和黃則一併審訊。黎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黃由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

控方代表為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黎和黃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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