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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圍城】鄭錦滿爬渠暴動罪成囚3年8個月 7人涉家長車助逃囚7至13個月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2月11日07:55 • 發布於 2023年02月11日07:55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理大圍城」,8人涉駕「家長車」接載從理大爬渠離開人士,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為首宗「家長車」被起訴案件。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指從渠口爬出,在審訊中途遭控方加控暴動罪。8人今(1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7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分別判囚7至13個月。至於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暴動罪成的鄭錦滿,則被判囚3年8個月。暫委法官鄭念慈指,由於控方於審訊中途才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屬於延誤檢控,因此獲減刑9個月。

本案共8名被告,3人開審前認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認罪的5人之中,鄭錦滿於審訊中途、控方舉證完畢後,被控方加控暴動罪。鄭最後暴動罪成、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另外4人的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均罪成。

以下為各人刑期:

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34歲):3年8個月
裝修工人何志豪(30歲):13個月
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陳啟賢(35歲):12個月
舞台燈光工人馮思睿(31歲):12個月
廣告導演林泳汶(33歲):12個月

(上述5人不認罪)

貨運車司機葉嘉祺(29歲):7個月
黃逸滔(26歲):10個月
售貨員梁祖光(26歲):9個月

(上述3人認罪)

官:打算助暴動者逍遙法外,但不涉複雜計劃及無獲益

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判刑時指,本案7人除鄭錦滿外,打算協助理大暴動者逃脫,自然可以逍遙法外。但各被告僅協助暴動者爬出渠口,不涉及複雜計劃,亦沒有持續性,只是單一事件。鄭官又指,各被告的重犯機會低,相信他們與逃脫者並不認識,亦不會從中獲益,因此認為本案情節較輕。

官以12個月量刑 但伙同犯案加刑兩個月

就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鄭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不過考慮到即使各被告未必知道完整計劃,但他們必然知道自己並非單獨犯案,而是伙同他人,因此將刑期上調至14個月。

被告提供電話密碼令警方找到其他被告 獲減刑

就首被告葉嘉祺,他認罪後獲扣減至9.3個月,鄭官考慮到他與警方合作提供電話密碼,令警方可獲即時資訊,因而成功拘捕其他被告,因此決定減刑至8個月,另再因無案底減刑一個月,判囚7個月。

就第二被告何志豪,鄭官認為他並非沒有作出有關行為,只是他剛巧未遇到逃出者,因此不會獲減刑,但考慮到無案底故減刑一個月,判囚13個月。

控方審訊中途加控鄭錦滿暴動 官指延誤檢控減刑9個月

至於鄭錦滿的暴動罪,鄭官指理大暴動規模不小、人數極多,示威者被困理大期間仍然繼續暴動,但沒有證據證明鄭是帶領者。鄭官指出陳俊邦等6人的理大暴動案,暫委法官黃士翔就成年被告以4年半為起點;雖然另案有法官以兩年為起點,但鄭官認為是過低且沒有參考價值。翻查資料,法官陳廣池在梁子揚等8人的暴動案中,以兩年為量刑起點。

最後鄭官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由於控方在審訊中途才加控鄭錦滿暴動罪,鄭官認為控方理應可更早作出檢控,因此存在延誤檢控,決定減刑9個月,另因他同意大部分案情再減一個月,判囚3年8個月。

至於有其他辯方提出法庭應考慮延誤檢控而減刑,鄭官反駁警方搜證需時,因各被告的電話內可能有與本案有關的重要證據,因此才影響本案進度,但不屬於延誤檢控。

官指民政主任成功助逃罪責最重 求情指錯過兒子出生

就時任民政事務總署行政主任的第四被告陳啟賢,他求情指遺憾因入獄未能目睹兒子於5月出生,亦內疚未能陪伴妻子。鄭官指被告在本案罪責最重,他是本案中唯一成功協助暴動者逃脫的人,因他協助一名男子爬出渠口,屬加刑因素,但考慮到他因案失去穩定工作等個人情況,決定寬大處理不作加刑。另再考慮到他無案底減刑兩個月,判囚12個月。

最後就黃逸滔、馮思睿、林泳汶及梁祖光,他們分別因認罪、無案底及承認大部分案情等,獲減刑1至2個月。

控方指鄭錦滿一早知道案情 不屬延誤

在判刑前,鄭官關注到鄭錦滿於審訊中途被控方加控暴動罪,但警方在案發時已是用暴動罪拘捕鄭,後來卻控告其他罪,最後又加控暴動罪,「咁計真係3年先正式提出檢控,呢個係咪延誤呢?」鄭官強調雖然他當時批准控方加控,但在量刑時他需要考慮延誤對被告是否公道。

控方外聘大律師吳美華回應,被告一早知道控方案情,審訊期間控方亦沒有更改,因此不認為是延誤,亦不同意被告可因此獲法庭酌情減刑。

辯方同意無證據顯示鄭錦滿參與暴動時的衣著或行為

辯方為鄭求情指,他曾任立法會議員的助理,平日關心他人亦服務社會。辯方同意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時的衣著及行為,因他被捕時暴動已完結兩天。辯方又指,審訊中途加控並非傳統上的延誤,「律師司唔係一個人做嘢,係成隊人做嘢」。

官裁決:肯定鄭錦滿參與暴動、絕非無辜理由爬渠

鄭官早前裁決時指,肯定從渠口爬出的鄭錦滿曾參與理大暴動,因「走投無路」故不顧危險爬渠離開,絕不可能是無辜理由;但不能肯定他知道有人會在渠口協助。

首被告葉嘉祺及次被告何志豪同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餘6名被告同被控另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兩項控罪詳情相同,皆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作為意圖協助其他人逃避香港警務處的逮捕,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鄭錦滿被加控的暴動罪指,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間,在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梁祖光另被控的一項危險駕駛罪則由法庭存檔,獲不提證供起訴。

案件編號:DCCC 363、314/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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