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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有議員指非法騷擾舉證門檻過高 鄧炳強稱立法要公道

香港電台

更新於 03月14日10:20 • 發布於 03月13日02:16 • 香港電台 RTHK

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連續第6日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提出,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條例的舉證門檻過高,難以入罪。經民聯主席盧偉國表示,條例上的文字表述寬鬆,擔心是「對敵慈悲對友刁」;工聯會的吳秋北就建議條例的刑罰應分兩級制,若未能符合條例內所有定罪條件,純粹是對執行國安工作人員作出侮辱,就處以較輕刑罰。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在訂立法例時要公道,而非考慮是否慈悲,一方面對執法及處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有適當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以免市民會誤墮法網。他又以自己2019年與家人受到滋擾的經驗為例子,指有人向他作出騷擾言論,他並不感到害怕,但若打電話到他家人的工作地點,情況就不同,因此要視乎場景及對象等因素。
民建聯的黃英豪及選委界議員簡慧敏關注,條例並無域外效力,會否影響執法效果,舉例若有人利用外國電話卡,向本港的執法或負責國安工作人員作出騷擾行為,當局會否有任何技術手段搜證,作出檢控。
鄧炳強表示,即使有關訊息是在外地發送至本港,這個情況下,只要有部分行為是在香港發生,本港法院都有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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