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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委倡拒批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不應以「國家安全免於挑戰」作魔術語

獨立媒體 inmediahk.net

更新於 2023年04月28日11:40 • 發布於 2023年04月28日11:40 • 獨媒報導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罪,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於去年10月申請加入辯護團隊獲批,惟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果後,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人大於去年底釋法後,國安委於今年1月召開會議,會上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 Tim Owen 作法律代表涉及國安風險,另建議入境處處長須拒絕 Tim Owen 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布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以及撤銷相關決定。高院今(28日)召開聆訊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則強調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挑戰。《國安法》指定法官、首席法官潘兆初聽取雙方陳詞後,指關乎重大議題,需時考慮,將於一個月內宣判是否批出許可。

是次聆訊只需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代表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等。答辯人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區嘉宏,由律政司司長代表,代表為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和大律師何卓衡。

人大釋法後,黎智英入稟高院要求律政司宣布釋法並不會影響法庭的裁決,即黎智英獲准聘請 Tim Owen 作為代表律師,以及要求法庭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向行政長官索取證明書。該傳票案與司法覆核案獲安排今天一併處理。

惟甫開庭,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若果法庭不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傳票案便會變成學術討論(become academic),故是次聆訊只需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黎智英一方:行政長官未發出證明書 國安委無權決定採取任何做法

根據《國安法》第14條,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承擔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應當尊重並執行國安委的決定,其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根據《國安法》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到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下稱「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釋法指出,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下稱「問題」),屬於《國安法》第47條下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若果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海外律師的問題是簡單的「是/非」問題,但釋法沒有直接回答該問題。彭形容國安委的角色有如一名防守球員(a backstop),如法院未有取得特首的證明書,國安委才有權力決定該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彭指,第14條規定國安委有權作出的「判斷和決定」,是指高層次的政策制訂事宜,而非個別事項,然而聘請海外律師乃第47條下需要認定的問題,因此國安委沒有權力在未有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之前決定採取任何做法。

彭續指,海外律師是否能擔任國安案件的法律代表,乃只能由法院回答的問題,不論行政長官認為涉及國家安全與否,都不能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批准海外律師參與案件,因觀乎人大釋法內容,海外律師的專案認許問題仍然交由法院處理。縱使經人大釋法後,國安委基於第14條的權力可擴展至判斷某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其權力就此為止(goes no further),最終應由法院判斷是否批准 Tim Owen 擔任辯方代表。

彭:若國安委不容挑戰 可使人坐牢或銀行戶口被掏空

彭又指,《國安法》第4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可見法庭有責任確保《國安法》運用得當。彭引述答辯方立場指國安委的權力有時比行政長官更大,若果真是如此,國安委便可以使法庭上任何人鎖在牢獄一輩子(locked up for the rest of his life),法庭或任何人不能介入;又或者國安委可使任何人的銀行戶口被掏空,然後撥入國庫,此決定卻不容法庭挑戰,他亦不知可如何取回款項,那恐怕要捨棄法治的一大部份(say goodbye to a huge chunk of rule of law)。

此時代表答辯方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站起來,指彭耀鴻所舉的兩個例子並不代表答辯方的立場,批評他誤解答辯方的陳詞。彭耀鴻則澄清,他不是說該兩個例子來自答辯方,只是想說若果把答辯方的邏輯推至極致,即國安委的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干預,便會出現例子所顯示的結果。

資深大律師 袁國強
資深大律師 袁國強

資深大律師 袁國強(左)

律政司:國安委工作不容司法覆核挑戰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人大釋法不但釐清了國安委的職能,也重申國安委的工作不容司法覆核。他又指人大訂立《國安法》,了解國安委的成立背景和職能,若果他們不容許國安委作任何決定或判斷,為何釋法內容會如此寫?若說國安委一方面權力受限制,另一方面不受司法覆核,是難以想像的。

袁國強續指,人大原意是海外律師問題在香港制度內解決,即法院提出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那國安委便沒有需要介入,但若果法院沒有提出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國安委便會介入,兩種情況均不需尋求中央處理,反映香港高度自治權獲得最大的尊重。

袁國強指,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是有限的,例如根據《國安法》第55條,若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國安法》的情況,或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況時,便會由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根據《國安法》第62條,當《國安法》與本地法不一致時,應以《國安法》為準,以本案情況而言,本地法律容許司法覆核,但《國安法》第14條則指國安委工作不受司法覆核,當兩套系統不一致時,應採用《國安法》規定,故此可以推論第14條凌駕本地法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袁又指,國家安全事宜及國安委的工作是敏感的,國安委沒有責任作出披露,反問:「法庭如何能適當地進行司法覆核?」

袁又指,《國安法》第4及5條清晰寫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人權和保障人權」及「應當堅持法治原則」,籲申請方將潛在和不必要的擔憂放在一邊。政府機構不應有司法覆核懸在他們頭上。袁強調,看不到國安委和律政司的做法不符合法治,他們完全尊重香港的司法獨立和法治。

黎智英一方:不應以「國家安全免於挑戰」作為魔術語

彭耀鴻回應袁國強時表示,政府機構不應以「國家安全免於挑戰(“National Security is able to be free from any challenge.”)」作為魔術語(magic words),不容司法覆核也不是一塊「皇牌」,來禁止任何人提出疑問。若說一個在香港成立的機構不能被控制,那是荒謬的。他又指,若果國安委有更大的權力,甚至擴展至第47條的權力,人大釋法便會直接說行政長官和國安委均有權決定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而不是現在釋法所用的說法。

入稟狀:當國安委決定跌出「法定職責」範圍以外 便可挑戰

黎智英的入稟狀交代背景指,國安委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會議,討論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至3月20日,入境事務處的誓章則首度披露,國安委會議中作出兩項決定:一、國安委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 Tim Owen 作蘋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風險,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二、基於上述決定,國安委決定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接獲 Tim Owen 有關在蘋果案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申請,均須予以拒絕。

入稟狀指出,國安委錯誤解讀人大釋法內容,當國安委的決定跌出第14條「法定職責」範圍以外,該決定仍需受司法覆核考驗。

入稟狀又指,一旦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第47條,決定是否就某行涉及國家安全而發出證明書,法庭的角色便是去決定由海外律師代表被告是否合乎公眾利益,因此法庭的角色類似把關者的功能(gate-keeping function),但行政長官只會發出證明書,而不會就案件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AL566/2023、HCMP25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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