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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刑事化首個案 31歲男被捕

星島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13日20:30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3日19:00

(星島日報報道)「起底刑事化」的修例生效兩個月後,出現首宗拘捕行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展開公署成立以來,首宗拘捕行動,指有人涉違反「起底」罪行,涉嫌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即「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事件涉及一宗金錢糾紛,公署拘捕一名三十一歲男子,被捕人士被指涉嫌在一個網上平台,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由於公署暫無羈留設施,須借用警方場地,根據法例要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拘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在《二○二一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十月八日生效後,昨日公布以涉嫌「起底」拘捕一名男子,是署方獲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後首個拘捕行動。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廸凡表示,被捕男子與事主有金錢糾紛,在網上平台公開內容及事主個人資料。公署收到事主報案後,隨即在西九龍以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即「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向一名三十一歲中國籍男子採取拘捕行動,並檢獲一部手提電話。由於公署暫無羈留設施,須借用警方場地,根據法例要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拘留。
轉發或違法 可囚兩年罰十萬
盧廸凡說,為免影響調查及檢控工作,暫不便透露疑犯發布資料的平台和內容,以及有否要求網上平台刪除有關資料等。他續稱,今次事件暫時沒有任何人轉載相關「起底」資料;但提醒若有人轉發涉及「起底」訊息,即使不是披露人都有機會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修訂條例》針對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意圖或罔顧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到指明傷害而公開其個人資料的惡意行為。主要範疇包括將「起底」行為訂為刑事罪行、賦權私隱專員就「起底」及相關罪行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以及賦予私隱專員法定權力要求停止披露「起底」訊息。
有關資料必須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以及從該等資料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的個人的身分是切實可行的,當中包括名字、身分證號碼、相片、電話及住址等,而其存在形式是可予以查閱及處理。「指明傷害」涵蓋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及該人的財產受損。
罪行分兩級制,違反第一級「起底」罪行,即《修訂條例》第64(3A)條,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違反第二級,即《修訂條例》第64(3C)條,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構成指明傷害,則可被處罰款港幣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大律師陸偉雄分析,從有關條文可見,若披露者單單從其他平台披露其他人的資料,未必犯法,控方要有證據證明披露者有傷害對方意圖,才算違法。就過去有個別財務公司貼街招「追數」,上面註名欠債方的個人資料等,他指出過往行為未必犯法,但在條例生效後,一旦披露者有傷害對方的意圖,例如意圖令對方受到滋擾等,則有機會已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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