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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濫收水費罰則修例刊憲 首次定罪可罰款1萬元

am730

更新於 04月19日04:47 • 發布於 04月19日04:46
加強濫收水費罰則條例刊憲,首次定罪可罰款1萬元。(資料圖片)
加強濫收水費罰則條例今日刊憲,首次定罪可罰款1萬元。(資料圖片)

政府今日(19日)將加強濫收水費罰則的法例刊憲,訂明有關人士只可在水務署水費單發出及繳付後才可向租戶收回水費,並提升濫收水費罰則,首次被定罪者,可處罰款1萬元,再被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除罰款外,被定罪者亦須向租戶付還超收的金額。

再被定罪可罰款2.5萬元

該法例為《2024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當中亦賦權水務署,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包括水費單或付款記錄,如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從,可處罰款1萬元,每日額外罰款1,000元;若有關人士向水務署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發展局表示,《修訂條例》可提升執法效能,加強對違例濫收水費的阻嚇力。法例亦賦權水務署及差估署互通資料,有關部門已敲定機制,可更有效巡查及處理部分過往未能跟進的個案。

局方建議分間單位業主為租客安裝水務署獨立水錶,使租客可按水務署為各分間單位發出的獨立水費單自行繳費,業主亦可免除計算水費攤分的麻煩。

原文刊登於 AM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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