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今早(7 日)在召開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被問及有關《港區國安法》下,新聞自由是否能獲保障時,表示如記者能保證不觸犯的話,她才會作出相關保證。
《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的實施細則今日生效,細則下警方可以在沒有手令下作出搜查以及截取通訊等,外國記者會(FCC)亦曾多次去信政府,要求當局澄清會否影響新聞自由。會上《HKFP》記者問及能否保證記者採訪能不受新法影響。
林鄭月娥表示,《國安法》已清晰訂明 4 類要防範、制止和懲治違法行為,如外國記者會和所有記者能保證在此法下不會犯法的話,這樣她才會作出相關保證(If the FCC and all the reporters in HK can give me 100% guarantee that they won' t commit offences under this piece of legislation, then I can do the same),「而不是由我在這裡作出保證,你們在未來能或者不能做到。」
她又指《國安法》第四條已訂明會尊重和保障香港市民的人權,也是法案重要的原則,是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
當記者問及有關 Telegram、WhatsApp 及 Facebook 先後宣佈暫拒香港官方索取用戶資料的請求,以及《願榮光歸香港》會否成為「禁歌」,林鄭月娥均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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